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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培訓,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堅持以思想為指導,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全面增強公共服務本領為重點,突出政治訓練、政治歷練,強化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堅持政治統領、服務大局,堅持分類分級、全員覆蓋,堅持精準效能、按需施訓,堅持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增強培訓的系統性、持續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四條 堅持將學習貫徹思想擺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善培訓內容體系,重點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理想信念、思想覺悟、職業道德和綜合素養。管理人員培訓,注重提高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注重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創造創業能力;工勤技能人員培訓,注重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加強對中青年骨干特別是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培訓。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特點,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90學時或者12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崗前培訓
第七條 對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以提高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
對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包括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行為規范、紀律要求等。專業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擬聘崗位所需的理論、知識、技術、技能等。
第九條 崗前公共科目培訓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或者授權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一般采取脫產培訓方式進行。崗前專業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組織,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以師帶徒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崗前培訓一般在工作人員聘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或者5天。
第三章 在崗培訓
第十一條 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以增強思想政治素質、培育職業道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專業科目包括所聘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管理實務,包括公共管理、財務、資產、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第十三條 管理人員在崗期間公共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在一個聘期內至少參加一次不少于20學時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脫產培訓。
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在崗期間專業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或者授權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集體學習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在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規定執行,注重加強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愛國奉獻精神等方面培訓。
第四章 轉崗培訓
第十六條 對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轉崗培訓,以提高適應新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
第十七條 崗位類型發生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其擬聘或者所聘崗位類型,按照本規定第四條執行。崗位類型不變但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轉崗培訓的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轉崗培訓一般應當在崗位類型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前完成,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發生變化后3個月內完成,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或者5天。
第五章 專項培訓
第十九條 對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專項培訓,以適應完成特定任務的要求。
第二十條 專項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可以采取團隊集訓等辦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參加專項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計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崗前培訓累計時間中。
第六章 培訓管理與紀律
第二十二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培訓經費應當嚴格用于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師資條件、人員素質、辦學基本條件、教學管理水平、教學質量等條件,重點聯系一批專門培訓機構,加強統籌協調,保持培訓工作相對穩定。
從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授課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培訓組織方要對師資人選和培訓內容進行嚴格把關。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特點,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員培訓檔案,對工作人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健全組織調訓制度,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和防止多頭調訓、重復培訓、長期不訓等問題。探索“錯峰”調訓和分段式培訓,緩解工學矛盾。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管理。培訓工作應當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托,不得走過場。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事業單位開展工作人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上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開展培訓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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