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入口:http://zxxs.jxedu.gov.cn/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第一個全國性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學籍管理辦法與我國的中小學管理體制和教育事業發展階段息息相關。
2001年,《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提出,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
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因此,在之前的階段,主要強調地方的自主作用,由各省自行制定學籍制度并進行相應管理。從調研的情況看,全國有23個省份已先后出臺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未出臺管理辦法的省份,一些市縣也出臺了學籍管理辦法,這對于規范本地學籍管理行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流動人口不斷增加,特別是跨省份、跨地區轉學、升學,使得學籍管理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這樣,建立全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就顯得必要和緊迫。這是一次管理方式、管理模式、管理觀念的調整,將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和基礎教育管理服務水平的提升產生深遠影響。
《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學籍變動管理、保障措施、附則共5章30條。第一章共3條,規定了《辦法》制定的依據、使用范圍及對象,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實行的“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管理職責。第二章共7條,規定了學籍建立的時間、依據、流程和保管主體,學籍檔案的基本內容、形式和個人基本信息改動的條件。特別規定要依據身份證號建立學籍,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第三章共12條,規定了學籍變動時的各種管理工作。涵蓋了學籍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發生后處置的辦法和流程。明確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要求。第四章共5條,提出了學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規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強調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要責令改正并追究責任。第五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原則。規定各省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辦法》從今年秋季實施。
《辦法》立足促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設計了學生學籍檔案基本內容,除包括學籍基礎信息外,還包括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體質健康測試及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學生在校期間的獎勵信息,以及享受資助信息等。為完整記錄學生的成長過程,《辦法》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對于跳級、留級和失蹤雖然文字沒有提及,但已經包含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后的處置要求中。為兼顧基礎教育階段的各類學生,《辦法》覆蓋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情況,還考慮了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總之,《辦法》力圖構建跨地域、貫穿基礎教育各學段、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的綜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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