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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范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自治區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全區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實行學籍管理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入學和學籍建立
第四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免試入學。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小學升初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按就近入學原則升入初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錄取義務教育階段新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新學年開始前及時向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由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帶適齡兒童、少年持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 因疾病或殘疾等原因不能按時入學或要求免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含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緩學或免學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含縣)醫院有效證明材料。緩學時間原則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學校招生區域范圍內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九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十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在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的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復)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獎懲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十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建立后,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修改。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生入學時,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三條 學校合并或撤銷的,其學生學籍檔案應移交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章 轉學和升學
第十四條 轉學一般應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如轉入學校學額已滿,可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有關學校接收。
第十五條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轉學費用。
第十六條 學生因家庭地址變遷、家長工作關系變動、回戶籍所在地就讀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入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七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二十條 設區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轉出手續;氐骄硟群笕越邮芰x務教育的,接收學校應接續學生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由于疾病、出國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連續請假累計超過6周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準予休學的,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予以登記,并由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生學籍。
休學學生需提前復學的,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憑休學證明和有關材料,到原學校審核,并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根據學額情況安排提前復學。
休學期滿應憑休學證明和有關材料及時提出復學申請,經原學校審核,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復學。休學期滿確需延長休學的,應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重新提出書面延長休學申請。
因病休學需復學的,需提供經縣級以上(含縣)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因出國回國后復學的,需提供本人申請及在國外就讀經歷的相關材料。
復學時,學校視學生學習能力和其監護人及其個人意愿,將學生安排到休學時相對應的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間不得轉學。休學期滿一個月后,如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未及時提出復學申請,學校要通過家訪動員學生返校。如動員無效,學校要做好記錄,并保留其學籍檔案。
第五章 其他變動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實行留級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變相留級。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各學科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或者在某個領域有特長的小學或初中學生,在新學年開始前可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準,報縣級以上(含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予以跳級。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評價、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條 學校通過學籍檔案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對學生的考察,應當綜合考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不得以考試成績替代全面考察。每學期對學生包括綜合素質評定和學科學業考試兩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綜合素質評定要真實記錄學生在校期間道德品質和德育情況、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以及社會實踐等方面的表現,尤其要側重學生德育情況的成長過程。
第三十一條 對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適齡兒童少年,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定和學科學習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經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和驗印的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小學畢業班學生經補考,語文、數學仍有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按結業處理。初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按結業處理。已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升學的在校兒童、少年,應結束學業,發給經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和驗印的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的,由學校注明實際修業時間,發給肄業證明。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四條 獎勵和處分均要做到“以學生為本”,義務教育學校要以獎勵和教育為主。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義務教育學校要及時以“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適當方式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檔案。小學連續六年、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授予“優秀學生”稱號。要嚴格規范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程序,對學生獎勵由班主任提出,召開由學校領導、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評議會,經學校審核和公示,最后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后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以教育為主,努力做好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幫助其改正錯誤。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的處分,但學校不得強迫轉學、勸退或開除學生。
要建立和規范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程序,公布處分決定前學校要認真核實情況,并征詢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的意見,最后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并及時告知家長。同時,學校對犯有錯誤的學生不得歧視,要營造一個有利于犯有錯誤學生改正錯誤和健康成長的學習和生活氛圍。
第三十七條 受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在被處分半年內,確有悔改表現和進步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實和校領導、學生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和學生代表評議,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并及時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提出建議,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相應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讓其接受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憑有關證明,可以申請到原校復學,學校應及時予以接收,加強在心理和生活上的教育,并為其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全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業務管理部門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科研、財務、體育衛生與藝術等相關業務部門配合完成學籍管理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停止執行。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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