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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相關問題處理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籍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前提條件,其主要功能是記錄,不得將學籍作為入學和轉學的條件。轉接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 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浙江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中心,確保正常運行。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教育廳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工作規程;指導、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肄)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機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與實際一致。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及畢(結、肄)業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核;當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學籍系統更新。
第五條 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學校收錄、屬地監控、分級匯總”的原則進行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六條 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按規定為其采集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附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外國學生入學注冊的中小學須獲得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后方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校學習。
第七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上報教育部獲取全國學籍號。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蚣性谔厥饨逃龑W校建立學籍。
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須按規定的格式將學生名單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才能新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條 學校應在學生入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學籍系統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品德表現、學業水平、運動健康、藝術素養、創新實踐等情況);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 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轉至轉入學;蛘猩鷮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結、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對變更學籍信息,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姓名”和“身份證號”是兩項關鍵信息,若需修改,由學生所在學校的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重新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跳級。跳級跨越年限計入義務教育年限。升入畢業班及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十三條 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學生申請轉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應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通過學籍系統完成轉學。
學籍系統中的轉學,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后至新學期開學初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學生在轉學時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既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對于極個別品德行為出現較大偏差和有違法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將其送工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的工讀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方可轉學施教。在工讀學校表現良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原學校應準予其轉入,其他學?梢愿鶕嘘P規定接收其轉入。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判決生效后,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未滿十八周歲的,保留其學籍。
對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學校應允許其繼續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或送其轉入工讀學校學習。學校應協助有關部門、家長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回原學;虻狡渌麑W校就讀的,應恢復其學籍。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四條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或由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其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學習的疾病的,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學校應責令其休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繼續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越邮芰x務教育的,學校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年齡不足18周歲、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
年滿18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辦理退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死亡后,學校應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學校教育應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一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充分的改正錯誤的機會。對個別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比較嚴重后果且屢教屢犯的學生,學?砂辞楣澼p重,依規定程序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其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德育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聽取其意見。當事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申請舉行聽證會。
處分結果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遇畢業年級等特殊情況,可適當縮短。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且未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在處分期滿后,由學校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采取處分消滅制度,在學生畢業時,所有的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除。
第五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四條 凡在學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作為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憑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按課程計劃規定完成學業,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證書》上注明“畢業”。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按課程計劃規定完成學業,但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或學校畢業考試科目經補考仍有三門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在《證書》上注明“結業”。
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者,在《證書》上注明“肄業”。
第二十六條 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畢(結、肄)業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肄)業學校開具畢(結、肄)業證明書并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第二十七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工作,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學籍管理員并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和學籍數據保密制度,遵循“誰使用(查詢、導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人員及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學籍管理員的安全與風險意識,做好用戶賬號與密碼保護、學籍數據安全使用、工作機器病毒與木馬防護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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