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負有責任的有關高校,特別是存在舉辦或參與組織輔導(培訓)班、收取與錄取掛鉤的費用等行為的,或違規招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建議教育部取消其自主招生試點資格,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并對高校有關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對于負有責任的有關中學,將責成當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對于負有責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學者,取消其自主招生考核成績及參加當年高考的考試資格和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由有關高校將考生的違規事實報省教育考試院,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試點高校要建立考試錄取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辦和有關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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