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蘇州大學文正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蘇州大學文正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轉專業應在維護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進行。
二、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1.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學院指定醫療單位的檢查證明),或確有特殊困難(需學院認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以下簡稱:因疾病申請轉專業);
2.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確有專長、有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且已修通識教育類課程無不及格的(以下簡稱:因專長申請轉專業);
(1)近兩年內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與擬轉入專業相關學術論文至少2篇;
(2)近兩年內作為第一作者獲得與擬轉入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
(3)近兩年內獲得與擬轉入專業相關的權威資質證書;
(4)近兩年內在擬轉入專業領域國家級或省級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國家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省級競賽一等獎及以上)。
3.一年級學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品學兼優者,可申請兩個專業志愿進行轉專業;
(1)無不及格課程(含選修課);學習成績優秀,GPA達到3.0,班級排名前20%(學生所有學期成績排名÷班級在校人數≤20%);
(2)沒有受過任何處分,行為學分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
4.學習成績異常,專業必修課程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確實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5.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學院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6.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7.參加學院雙學位國際交流項目的學生,可申請轉入雙學位相應專業學習。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專業:
1.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或學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不同學制、不同招生批次、不同招生代碼(以省標代碼為準)之間的專業不得互轉;
3.招生時國家已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含藝術類、中外合作辦學類等;
4.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的,含專轉本、第二學士學位等;
5.其他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含高校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中美大學生雙向交流項目、教改實驗班等;
6.休學、保留學籍、應予退學的;
7.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8.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9.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四、符合轉專業申請條件的品學兼優的學生,經學院審批同意,可轉入同批次、同招生代碼的所申請轉專業志愿中的一個專業,如某個專業申請學生過多,學院組織考核,按考核名次由高到低轉專業。
五、因學習成績異常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遵循下述規定:
1.申請轉入就讀專業必須適合申請學生繼續學習;
2.申請轉入的專業必須是經學院研究決定后公布的專業;
3.二年級學生獲準同意轉入新專業學習后,于下一學年跟隨新專業一年級學生學習;
4.二年級以上學生獲準同意轉入新專業學習后,于下一學年跟隨新專業二年級學生學習;
5.學生進入新專業學習后需交納新專業的四學年專業學費。
六、轉專業工作每學年辦理一次,在第二學期的第9周開始,具體安排如下:
1.第9周,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并遞交《蘇州大學文正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2.第10周,教務部門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匯總、初審;
3.第11周,學院組織考核小組對因專長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對因疾病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轉入指定專業;
4.第12周,教務部門對初審和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5.第13周,公示無異議后,將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名單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6.第14周,公布審批結果。
七、轉專業的后續工作
1.獲準轉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
2.一年級因品學兼優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學期結束時,仍需滿足申請條件,如不滿足,則取消其轉專業的資格。
3.因參加雙學位國際交流項目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能成功參加該項目,則需轉回原專業學習。
4.教務部門統一辦理獲準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手續,從下一學年開始進入新專業學習。
5.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必須按新專業的培養計劃完成學業,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均按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學費標準也按轉入專業轉入年級的標準收取。在原專業修讀的課程經教務部門審核后可認定新專業的必修課及選修課。
八、本辦法自2020級學生起施行,2019級及之前的學生按有利于學生的原則參照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蘇州大學文正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修訂)(蘇大文正教〔2019〕42號)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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