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徐州工程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蘇政發〔2019〕31號),體現 “以人為本”教育理念,充分尊重學生主體地位與發展意愿,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教學〔2010〕2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通知》(蘇教學〔2014〕8號)《徐州工程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徐工院學發〔2017〕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
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徐州工程學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對轉專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對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將從嚴控制轉入人數。
第五條學校在第一學期末和第二學期末為一年級學生提供兩次轉專業機會。第一學期末,每個專業按照不低于本專業現有人數20%的標準提供轉入計劃,計劃轉出人數不高于現有人數的30%;第二學期末,每個專業按照不低于本專業現有人數5%的標準提供轉入計劃,計劃轉出人數不高于現有人數的10%。學生原則上只可申請轉入同一批次錄取專業學習。
第六條第一學期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高考科目必須滿足申請轉入專業的高考報名要求,未考該專業高考必選科目的不得申請轉入(外省理綜、文綜視為涵蓋所有理科、文科考核科目)。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遵循第一學期基本條件的前提下不得跨學科大類轉專業。
第七條 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如定向生、國防生等;對口單招、“專轉本”以及各類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聯合辦學類專業學生不能轉專業。
第八條 設計學類專業、體育學類專業、藝術學類專業學生只能在本學科類所屬專業間互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只能在同語種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間互轉。
第九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轉專業考試。第一學期末申請轉入理工農類專業的考核《高等數學》(理工類),轉入經管類專業的考核《高等數學》(經管類),轉入文科類、藝術類專業的考核《大學語文》,轉入外語類專業的考核《大學英語》。第二學期末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參加轉入專業指定的專業基礎課考核?己顺煽儼窗俜种朴涊d,根據各專業計劃轉入人數,按學生考試成績由高到低擬定轉專業學生名單,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能轉專業。
第三章 申請資格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勤奮學習,成績優良;
(二)第一學期末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第一學期綜合素質測評和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均在本專業學生的前8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
(三)第二學期末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第一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和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均在本專業學生的前4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
(四)符合國家明確規定或因患某種疾病、有生理缺陷,經學校確認需要轉專業的學生,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轉學或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三)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受紀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辦理入學手續或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如因學校專業調整,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可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以分管教學、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監察處、教務處、學工處、招生就業處等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學院院長為成員的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修)定轉專業實施辦法、審議轉專業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等。教務處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各學院由黨政負責人、分管教學和學生工作負責人、教務科和學生科主要負責人組成的轉專業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轉專業相關工作實施。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轉專業的申請與選拔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學期結束后進行,具體工作日程屆時另行公布。
第十六條 每學期期中,教務處負責組織各學院擬定接收轉入學生人數計劃,并報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 每學期期末前,教務處公布各專業擬接收轉入人數計劃,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徐州工程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每人限報一個專業。
第十八條 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專業指導和資格審查,并在本學院內公示3天,公示結束后將符合參加轉專業選拔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報教務處。
第十九條 教務處對各學院上報的轉專業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匯總,按照學?荚嚬ぷ饕幊探M織考試,根據考試成績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二十條 擬轉專業學生名單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為5天,期間如有舉報并經查實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其轉專業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至轉入學院報到。學生轉入新專業允許試讀一周,試讀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回原專業學習,逾期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國家可申請轉專業其他規定的或因患某種疾病有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轉專業申請和審核不受上述程序和時間限制。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患病原因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的原始材料;
(二)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應提供相關成果或專家證明;
(三)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轉專業學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學生方可轉入新專業學習。
第二十四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所提交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獲批轉專業者,一經查實,即取消轉專業資格,退回原專業學習,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課程。學生參加轉專業考試所取得成績可認定為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相應的課程成績。原專業已修讀的課程及學分,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相符的,經轉入學院認定后可按照學校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課程替代或學分認定;新專業規定必修但未修的課程需跟低年級補修。
第二十六條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年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二十七條 相關學院做好學生檔案材料的轉出或轉入工作。教務處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注冊的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同時書面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級學生開始實施。原《徐州工程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如因國家及江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調整,出現與本規定不符的情形,根據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類別 | 專業名稱 |
---|---|
經濟學類(本) | 經濟學 |
金融學類(本) | 經濟與金融 信用管理 |
經濟與貿易類(本)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教育學類(本) | 小學教育(師范類) 學前教育(師范類) |
體育學類(本)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秘書學 |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 | 英語 朝鮮語 |
新聞傳播學類(本) | 廣告學 |
數學類(本) | 信息與計算科學(嵌入式培養) |
物理學類(本) | 應用物理學 |
化學類(本) | 應用化學 |
統計學類(本) | 應用統計學(嵌入式培養) |
機械類(本)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機械電子工程 工業設計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機械電子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
材料類(本)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4+0) 材料科學與工程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能源動力類(本) |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 |
電氣類(本)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4+0)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 |
電子信息類(本)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嵌入式培養) 電子信息工程 電子科學與技術 |
自動化類(本) | 機器人工程 |
計算機類(本)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嵌入式培養) 軟件工程(嵌入式培養)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土木類(本) | 土木工程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
化工與制藥類(本)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環境科學與工程類(本) | 環境工程 |
食品科學與工程類(本) | 食品科學與工程 食品質量與安全 |
建筑類(本) | 風景園林 |
安全科學與工程類(本) | 安全工程 |
生物工程類(本) | 生物工程 |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 | 工程管理 工程造價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 大數據管理與應用 |
工商管理類(本) | 財務管理 會計學 市場營銷 |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 | 物流工程 |
電子商務類(本) | 電子商務 |
旅游管理類(本) | 旅游管理 |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 | 音樂學(聲樂) 音樂學(器樂) 音樂學 |
設計學類(本) | 視覺傳達設計(4+0) 視覺傳達設計 環境設計 服裝與服飾設計 產品設計 數字媒體藝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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