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南京郵電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管理理念,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充分發揮學生的特長,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的機會,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對轉專業的年級和學生人數實行宏觀控制,原則上允許一、二年級的學生轉專業,轉專業學生人數控制在轉出專業年級總人數的15%以內(符合第四條第(三)至第(七)款的學生,不受擬轉專業允許接收轉專業人數限制)。
第三條 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安排在每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二章 轉專業資格
第四條 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滿足下列第(一)款條件同時,滿足第(二)至第(七)款條件之一:
(一)學習態度端正,思想品質良好,無違紀記錄。
(二)課程考核無不及格記錄,智育排名在本專業前50%(含50%)以內的學生。
(三)課程考核無不及格記錄,獲下列獎項之一的學生(限排名前三):“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挑戰杯本科生學術(創新創業)競賽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特等獎。
(四)對擬轉專業確有特長,課程考核無不及格記錄 ,在學校認定的重要學科競賽中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學生(限排名前三),可轉入競賽所屬領域的相關專業。
(五)確有特殊學習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學習。一般應從工學或理學類專業轉入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文學學科等我校所設專業學習。
(六)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停辦,保留入學資格并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或學籍異動的學生,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有關專業。
(七)參軍退役本科學生復學后,符合轉專業基本條件者可申請轉專業。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預科生、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招生時有特殊要求錄取的學生;
(二)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三)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五)已取消學籍或應予退學者;
第三章 轉專業程序
第六條 除當年新增專業外,全校所有正常開設的本科專業,由各學院根據所在專業人才培養、畢業生就業、教學資源條件等實際情況,提出能接收轉入學生人數、接收專業的專業要求與考核方案(含考核方式、考核內容等)并報教務處審批。各專業考核方式中,面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超過30%。各專業允許接收轉專業人數不超過該專業當年在籍年級人數的15%。符合上列第四條第(三)至第(七)款的學生,不受擬轉專業允許接收轉專業人數限制。
第七條 教務處審核確定并統一公布各專業接收轉專業人數、接收專業的專業要求與考核方案。
第八條 凡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南京郵電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書面意見,報分管教學院長審批,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
第九條 教務處匯總各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進行資格預審,教務處預審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參加轉入學院組織的考試、考核。
第十條 接收學院要認真組織好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考核工作,對于符合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款的學生,考核一般應采取筆試+面試的綜合選拔方式,著重考核學生擬轉入專業的專業基礎和個人特長。接收學院根據考核綜合情況,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見,并報教務處。對于符合第四條第(三)、(四)款的學生,經轉出、轉入學院審核后可直接轉入競賽所屬領域的相關專業或符合規定的專業,并報教務處。對于符合第四條第(五)、(六)、(七)款的學生,由轉入學院審核后,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見,并報教務處。
第十一條 教務處根據各學院轉專業學生考核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由分管校長、校紀委辦、教務處、學工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上網公示無異議后公布。
第十二條 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和接收學院,學生憑所在學院轉專業通知書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四章 學籍管理與學分記載
第十三條 學校對轉專業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學籍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程必須補修。
(二)學生轉專業前獲得的課程學分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無關的,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具體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大類招生的學生只允許跨大類轉專業,同一大類內不同專業間調整只能通過專業分流,對于大類招生專業,學生直接轉入到大類中具體專業,不參與專業分流。
第十六條 貝爾英才學院學生專業分流按照貝爾英才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允許符合第四條第(五)款的學生申請轉專業試讀(原則上至少在原專業讀完一學期),試讀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試讀期間學籍信息不作變更。
類別 | 專業名稱 |
---|---|
經濟學類(本) | 經濟學 經濟統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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