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明確學院與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各自的學籍管理職能,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教育廳《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由學院與分院共同負責。學院學生管理處負責全院學生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的發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門負責本分院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及其相關日常工作,并負責完成學院下達的各項與學籍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和省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頒發的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明,按分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其所錄取的分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效證明,向其錄取的分院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分院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和省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分院審核,期限最長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分院申請入學,經分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分院應按新生錄取名冊和學院規定的代碼編制學號,錄入相關學籍信息至學院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并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新生學籍注冊信息;學院對新生錄取信息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新生給予注冊學院學籍,納入學院學籍管理。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分院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和省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分院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分院需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學院備案。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分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分院規定。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分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分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分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九條 學生進入四年級后即可取得高等學校學生學籍,須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學信平臺)進行學籍電子注冊。分院須在規定時間提交學生信息,由學院審核無誤后上報學信平臺。
分院應組織、指導、督促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的學生登錄學信平臺,進行身份確認,以確保個人信息的準確性。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院對學生學業實行學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據相互間協議,對跨校修讀的學分可以互認。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分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院也可根據需要,組織統考或校際聯考。
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分院規定。
第十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評定可采取百分制記分,也可采取五級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按學期進行記載?己巳〉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應的學分?己顺煽冇煞衷河浫雽W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原則上每學期設3~5門,其成績以平時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績或理論考核、實踐考核成績進行總評?傇u時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務部門根據課程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并公布實施,期末考核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時考核成績根據學生平時作業、課堂提問和測驗及其學習態度等情況綜合評定。
考查課程的成績應注重于過程性評價,原則上由任課教師依據該課程平時考核情況加以評定。
實踐課程的成績參照相應技能考核標準進行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十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分院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分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分院認可的自學考試、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分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分院規定。
分院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前由任課教師對學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學生所在分院教務處。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教務處批準,可取消其相應課程的考試資格:
1.該門課程缺課累計超過教學計劃時數1/3以上的;
2.該門課程無故缺交平時作業1/3以上的;
3.開設實驗的課程,沒有完成規定實驗的。
4.因故未進行學期注冊的。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己,須在考核前由學生向分院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持校醫務室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分院教務部門同意后安排緩考。分院應安排緩考者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進行考核。
擅自缺考者以曠考論處。
第二十條 學期課程考核或緩考不及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由教務部門統一安排,時間一般安排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補考課程的成績按“補考及格”或“補考不及格”記載。補考及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修。必修課須重修原課程,選修課可重修原課程,也可在規定范圍內另行選修。重修的成績按實際取得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分院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凡曠考者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紀律處分及曠考的,對經教育表現較好,由分院教務部門批準,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或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分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分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分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二十六條 學院標準學制為五年,學生在校修業年限(含中斷學習時間)最長可達8年。
第二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的課程按學分計算不少于學年規定學分2/3者(統計時,考試、考查課程均列入計算,一門課程分上、下兩學期開設的按其各自學分計入總數),可以升級。
學生升級后,其不及格課程分別依照本規定之第二十條,由分院安排補考或重修。
第二十八條 畢業班學生因重修課程多,無法跟原班級正常學習的,原則上應轉入下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未能升級或轉入下一年級時,原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含實踐課),可予承認。
第三十條 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數比教學計劃規定數少10個學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學年給予學業警告,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分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分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時限不得超過三學年。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分院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學習期間申請參與社會創業、就業實踐、勤工助學等活動。對年滿16周歲,且已獲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限選課總學分60%以上的學生,需要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和計劃,經分院批準并報學院備案,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單位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分院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自理。學校同意休學后,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手續離校,分院和學院對其在外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休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監護人簽字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經分院批準后,報學院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分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分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八條 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和學籍。
第三十九條 學生復學后原則上轉入下個相應年級原專業學習,也可根據分院的實際情況轉入下個相應年級同一大類相近專業學習。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分院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或轉學:
1.經分院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或轉學更有利于其能力與專長發揮的;
2.學生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分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本院其他專業,或是其他分院開設而本院沒有開設的專業學習的;
3.學生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續班級的;
4.應轉入下一年級但本專業無后續班級的;
5.學生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經學院認定必須轉專業或轉學的。
分院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和轉學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條 分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但必須由學生簽字認可后,報經學院和省教育廳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或轉學: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和省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分院有明確約定的;
2.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兩年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學或轉專業的;
6.非師范類專業轉師范類專業的;
7.應予退學的;
8.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分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分院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院。
第四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必須有本人及監護人在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申請。
第四十五條 對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應當本著公正性原則,兼顧個性發展的需要,分別按以下條款辦理:
1.在本分院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及監護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分院同意,報學院審批;
在分院間轉學,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分院和擬轉入分院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簽署意見,報學院批準。
2.申請轉出本院者,須經所在分院研究同意,學院審核,報省教育廳批準。
3.申請轉入本院者,須由原所在學校提供同意轉出的公函和學籍材料,經擬轉入分院和學院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后,憑教育廳出具的同意函件,至轉入分院辦理手續。
4.學院對轉專業或轉學手續的受理時間一般為每年一月和六月上旬。
5.凡申請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未獲批準之前,應在原校或原專業學習,不得先到擬轉入學校或專業試讀,后辦轉學或轉專業手續。
第四十六條 轉專業和轉入本院的學生,其課程考核均應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進行,所缺課程可通過插班學習或自學等方式補修并參加考核。學生修完轉入專業的全部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職教育學業的,允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所在分院同意后,可轉至其所屬中專的相應年級學習,并分別報學院和省教育廳備案。
學院學生管理部門有權對分院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七章 退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分院可予退學處理:
1.學業成績未達到分院要求或者在分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分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根據分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分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分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6.分院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分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九條 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分院批準學生退學,須經分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向學院提交辦理意見,由學院向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條款辦理:
1.對退學的學生,分院須通知到其家長并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
2.退學學生應在分院規定期限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遷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3.因患病或意外傷殘退學者,要求其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4.分院對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按本規定第五十四條出具相應的證書或證明。學生未辦理退學手續擅自離校者,可不發任何證明。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分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學院審核批準,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提前為其辦理離校手續,其畢業證書與同屆學生一起發放。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分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包括實踐、實習及畢業設計),但未達到分院畢業要求的,分院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生結業且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由本人申請,參加原所在分院認可的重修或補考,修滿最低畢業學分,或補考不及格課程、補做畢業設計(論文)及格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超過修業年限的不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及以上,且所學的課程考核合格,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或證明。
第五十六條 畢業生審核工作由學院和分院共同負責,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
畢業證書發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五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若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分院核實后,學院出具畢業證明書。
對退學學生,經本人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八條 分院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分院進行審查,報學院審批。
第五十九條 分院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提交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上報,由學院完成學生教育部學信平臺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分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分院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分院應當及時上報,由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分院應當及時上報,由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分院應當及時上報,由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分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三條 分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分院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五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分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分院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六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分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5.違反本規定和分院規定,嚴重影響分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6.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7.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8.屢次違反分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9.一個學期曠課超過60學時或在校期間累計曠課超過90學時的。
第六十六條 分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七條 分院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分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八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分院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通知其監護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分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分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經教育不改的,可延長留校察看期或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的學生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對其察看的,先辦理結業,待其察看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分院考察同意,可換發畢業證書。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分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分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分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分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分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二條 分院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分院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分院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分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分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分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分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分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分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學院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七十六條 學院相關部門在處理因對分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分院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2.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分院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分院予以撤銷;
3.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分院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4.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分院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分院重新作出決定。
第七十七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分院或者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八條 學生認為分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分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院相關部門投訴。
學院相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分院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分院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可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生的學籍由學院實行電子化管理,分院也應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學生畢業后,學院和分院分別留存畢業生永久性相關電子檔案。
第八十條 分院應定期上報學籍材料。分院需指定專人,在每學期開學后的第六周將本學期學生注冊、升級、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退學、開除等學籍變動情況上報學院。學院每學年與分院核對一次學籍材料,并將學籍變動情況錄入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分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分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七八十二條 學生《學籍卡》、《成績表》、《體檢表》、《獎懲決定》、《畢業生登記表》等書面學籍檔案材料由所在分院保管。學生畢業、結業或退學時,由分院代表學院轉至有關接收單位。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分院,各辦學點參照執行。各分院可根據本規定進一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分院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各分院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分院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學院學生管理處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1、南京工程分院專業設有:應用電子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建筑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區域地質調查及礦產普查(城市地質方向)、區域地質調查及礦產普查(環境地質方向)、程地質勘查、工程地質勘查(巖土施工技術方向)、工程測量技術、旅游管理、商務英語、會計;南京工程分院、常州建設分院、常州劉國鈞分院、無錫交通分院、蘇州旅游與財經分院、徐州財經分院專業設置(重點分院)
南京工程分院設有:地質工程系、建筑工程系、電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商務管理系
2、常州建設分院專業設有:城鎮規劃(含建筑設計方向)、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含環境藝術設計方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技術、市政工程技術(含軌道交通方向)、物業管理、工程造價、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城市交通運輸(公交運營管理方向)、園林工程技術、環境監測與治理技術、城市燃氣工程技術、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建筑電氣工程技術。
常州建設分院設有:建筑藝術系、土木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公用事業系、設備工程系。
3、常州劉國鈞分院專業設有:財務管理與市場營銷,財會,商務電腦、商業經營、信息(物聯網)工程、機電一體化技術(數控設備應用與維護專門化方向)、電氣自動化技術、動漫設計與制作、動漫設計與制作、廣告設計與制作。
4、無錫交通分院專業設有:船舶工程技術、航海技術、焊接技術及自動化、數控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港口物流設備與自動控制、機電一體化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物流管理、公路檢測、道路橋梁工程技術;
無錫交通分院設有:船舶工程系、汽車工程系、交通工程系、機電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機械工程系。
5、蘇州旅游與財經分院專業設有:旅游管理(會展)、酒店管理、烹飪工藝與營養、涉外旅游、景觀設計、園林技術、藝術設計、表演藝術、會計與審計、財務管理、金融管理與實務、現代物流管理、軟件外包服務、商務英語、商務日語;
蘇州旅游與財經分院設有:旅游管理系、國際酒店管理系、財經系、商貿系、風景園林系和藝術系。
6、徐州財經分院專業設有:計算機應用技術(室內設計方向)、軟件技術、證券投資與管理、會計、會計電算化、會計與審計、物流管理、電子商務、影視動畫、計算機網絡技術、財務管理、商務管理。
7.鹽城生物工程分院所設專業:園藝、園林技術(含藝術插花、園林建筑工程方面)、農業裝備應用技術 (含汽車、數控方向)、農業農村經濟管理(含會計)、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 、機電一體化技術(含工業機器人技術)、計算機應用(含網絡設計、多媒體方向) 、電子商務(含跨境電商)、建筑工程技術 (含造價與監理)、畜牧獸醫、會計、財務管理、物聯網應用技術(含智能家居)、動物防疫與檢疫等專業。
所設系部有:信息工程系、環境與建筑工程系、經濟管理系、植物工程系、動物工程系、汽車工程系、機電工程系、本科管理部
重點專業:建筑工程技術、護理、機電一體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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