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在校學生求學愿望,激發求知熱情,規范學校專業調整工作,促進和推動學校學風、校風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吉林建筑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實際制定。
第二條本辦法涉及三門主要課程的含義及要求:
1.課程一成績是指《大學外語》成績。英語考生為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滿分71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成績,即四級成績除以7.1。學生在一年級內參加兩次考試時,以較高成績為準;非英語考生為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一年一次),按百分制計;
2.課程二成績是指學生在原專業所學《高等數學》課程的總評成績。對于一、二學期均開設《高等數學》課程的,取兩學期總評成績的平均值;
3.課程三成績是指學校對通過調整專業資格審查的學生所進行的《高等數學》綜合測試的成績。
第二章學生申請專業調整的條件
第三條申請調整專業學生同時具備的條件:
1.在校統招的大學一年級學生(不含轉學、降級的學生);
2.課程一成績達到50分為合格;
3.已修的全部規定課程合格,且必修課平均分達到70分;
4.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
5.申請轉入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的,須有繪畫基礎;
6.入學以來品學兼優,沒有發生違反《吉林建筑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專業調整只能在相同招生科類內進行;入學時不同科類、錄取批次的專業之間不能調整。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調整專業:
1.通過藝術類招生考試錄取的藝術類專業學生;
2.中外合作辦學學生;
3.專升本學生。
第三章報名及考試
第六條學校根據各專業辦學規模、辦學資源等綜合因素,制定年度專業調整計劃(專業及人數),并于第二學期前面向全校一年級學生公布。
第七條符合申請調整專業條件的學生,可根據學校通知,在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網站下載《新生調整專業申請表》并如實填寫,交所在學院初審并公示;符合第二章第三條要求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匯總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八條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按照學校教務管理部門通知的時限參加統一組織的課程三考試,考試成績在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符合第二章第三條要求的學生,且第一學年內所有必修課程的平均成績達到90分者可免試,直接根據本人意愿調整專業。
第十條申請調整專業到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的,需要參加繪畫(素描、色彩)能力測試,測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調整到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專業。
第四章專業調整與注冊
第十一條參加課程三考試的學生,成績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成績不合格的,不能進行專業調整。
第十二條成績合格者,按總分(總分=課程一成績×40%+課程二成績×20%+課程三成績×40%)計算,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根據所報志愿進行專業選擇。
總成績相同者,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和文史類專業課程一成績高者優先,其他理工類專業課程三成績高者優先。
第十三條當學生申請調整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其他專業尚未達到規定人數時,需征詢考生意愿后進行調整,相應調整仍然按照總分由高到低的排序進行。
第十四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同時具備其他申請調整專業條件,因疾病、身體自然條件等特殊情況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確需調整專業的,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三級甲等醫院醫療證明報學校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核準,報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可以調整至與其所在省高考錄取分數相近的學,F有適合其學習的專業。
第十五條所有需要進行專業調整的,須經學校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核準無誤,通過校長辦公會審定后,方能實施相應新專業調整程序。
第十六條學校教務管理部門接到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經吉林省教育廳學生管理部門核準的調整新專業學生名單后,及時給予新專業學籍注冊及編制新專業學習班級。
第五章學籍管理與成績
第十七條學生調整專業后,其行政管理由新專業所屬學院承擔,其原學院所建立的學籍檔案、調整專業等材料隨同轉入。
第十八條學生調整專業后,按學校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已修成績合格的相同課程或相近課程可向新專業所屬學院申請轉換學分,新專業所屬學院批準結果報學校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無法轉換學分的課程,須按照學校教務管理部門課程管理相關規定學習獲取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調整專業的學生,自調整專業批準學年起,按新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涉及的學生課程成績統計,均以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登記在檔的成績為準。
第二十一條如發生本辦法與國家教育部或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門頒布新政策相抵觸的,本辦法將進行相應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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