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吉林農業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和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制
第一條 本科生實行學分制,彈性學制,修業年限為3至6年。
第二條 ?茖W生實行學年學分制,學制為2年。
二、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的入學條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交由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入學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到學校醫院進行身體復查,復查合格后方準注冊。按照國家招生體檢標準復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在一年內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教務處批準,準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病愈,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后,使用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均以學生高考檔案為依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必須按時到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一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予注冊的學生,其學習成績及學分不承認。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三、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考核?己朔挚荚嚒⒖疾閮煞N,考試采取百分制記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成績合格者,取得規定學分。成績及學分均記入學生學籍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一門課程分幾學期完成,各學期均進行考核并記載成績。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的成績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相結合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評定。
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本人申請,持有關證明及醫院診斷到教務處辦理上體育保健課手續,批準后由軍體部安排,參加適當的健身活動,對按時上課認真參加鍛煉者,經考核可視為體育合格。
第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根據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凡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修或改修;必修課必須重修原課,選修課可以重修原課也可以改修其它課。在規定學期內重修次數不限,但各類實踐環節考核不及格只允許重修一次。重修按《吉林農業大學學生重修安排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專業或學習其它專業課程。
第十一條 凡曠考、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根據學校學生紀律處分、學生考試紀律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者,如確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一次重修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都實行考勤制度,上課以實際學時計算,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每天按6學時計算。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參加學習或勞動,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有效。病假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事假以特殊事故為限,并有相應證明。
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情節輕重及檢查態度,按《吉林農業大學學生請銷假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四、轉專業、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
1、新生入學一年后,符合《吉林農業大學本科優秀學生調轉專業規定》條件的學生可申請調轉專業。
2、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第一學年結束前申請調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指定公立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繼續學習者;
(3)學生所在學院確認學生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3、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轉專業,須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轉入學院同意、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學生轉專業手續原則上在每學年開學初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者、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作退學處理者;
(5)無正當理由者。
2、學生轉學,須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查,經學校批準后,征得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教育廳審批同意后,可辦理轉學手續?缡∞D學者,還須經過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五、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申請可予休學:
1、因傷、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所誤課程學時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創辦企業、家庭經濟困難或某種特殊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續休,但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須本人申請,經學院審查同意,輔導員及主管院長簽字,教務處批準后生效。如因病休學須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創辦企業、家庭經濟困難或某種特殊原因申請休學者,須家長同意簽字。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有關規定處理。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入伍后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前持復學申請及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學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復學。
3、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不予復學。
4、復學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原專業已經調整合并或沒有下一年級,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5、學生休學期滿,未經請假批準,開課后二周不到校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六、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應予退學,即:
1、本科學生學滿四學年(學籍納入下一年級管理學生五或六學年),合格課程總學分未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的;
2、專科生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四門及其以上,或者學滿兩學年仍有六門及其以上課程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
1、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2、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3、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4、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5、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退學申請在經過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批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2、退學的學生必須到教務處領取離校通知單,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
七、學籍跨年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學籍納入下一年級管理:
1、本科生在一學年中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所選課程總學分的二分之一者;
2、本科生學滿四學年(學籍納入下一年級管理學生五學年)仍有一門及其以上課程不及格且沒有達到退學條件者;
學生已修讀合格的課程承認學分。
第二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學籍可以納入上一年級管理:
1、本年級及以下年級所修課程全部合格。
2、通過跨年級選課等方式修滿上一年級所在學年課程總學分的三分之二者。選課按《吉林農業大學關于學生選修、免修、免聽課程的規定》執行。
八、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即本科生六年、?粕辏,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休學、調轉專業、學籍納入下一年級管理的學生按最后所在專業年級培養方案審核畢業資格)德、智、體達到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十條 本科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合格課程總學分達到或超過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三分之二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不再換發畢業證書。專科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未達到畢業和退學要求的準予結業,結業后一年內回校申請參加不合格課程考試,考試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提交報告,學校審核后,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按學校要求輔修另一專業達到該輔修專業畢業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證書。
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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