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蘇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蘇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3、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您可以將自己的情況與上述規定進行對照,如您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另外, 根據《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5〕2號)第十九條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128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天數
1、基本產假:128天
2、難產產假:128+30=158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產假:15~30天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產假:42天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產假:98+35=133天
6、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
直接咨詢公司的人事部門并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后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