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9號),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依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好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同等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帶薪年休假天數。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帶薪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帶薪年休假。
五、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保證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各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計劃,并經研究審定后執行。帶薪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兩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帶薪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七、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但應該保證每兩年安排一次帶薪年休假。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經單位公示后,報省人社廳核準,按規定發放應休未休假補貼。
八、發放應休未休假補貼的計算方法。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工作人員扣減正常日工資收入后,再按200%支付。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廳申報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間的應休未休假工資報酬。填報《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匯總表》、《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補助申請名冊》、《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補貼基金表》(見附件1、2、3)。機關事業單位發放應休未休假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納入單位下年度預算。
十、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帶薪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省人社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定期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本實施意見自1月1日起執行,相關政策由省人社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