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遼陽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第五條“(一)女職工生育產假應不低于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90天的基礎上增加44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15天;”修改為:“第五條(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
修改理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哆|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第六條“(一)規定產假期間發給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產前本人3個月養老保險平均繳費工資發給!毙薷臑椋骸埃ㄒ唬┮幎óa假期間發給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修改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六章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刪除第十八條“生育社會保險統籌開始的第一個月,社會保險機構可向企業預收1個月的保險金作為準備金,第二個月起開始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
刪除理由:生育保險已開始多年,此條款失去意義。
二、《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遼陽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遼市政辦發[1997]50號)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流產,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一)按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二)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按規定標準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三)按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修改為:“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流產,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一)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和男方護理假工資。(二)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按規定標準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修改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六章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條“生育津貼的給付,以女職工產假期上一年的市社會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折算日工資標準,按規定產假期限計算生育津貼。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晚育的,男方護理假(7天)工資,同樣適用上述折算方法并一次性支付!
修改為:“三、生育津貼的給付,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折算日工資標準,按規定產假期限計算生育津貼。男方護理假工資,同樣適用上述折算辦法并一次性支付。”
修改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六章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哆|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四、“女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措施失敗流產或計劃外懷孕生育的,不列入職工生育保險范圍!毙薷臑椋骸芭毠び媱澩鈶言猩模涣腥肼毠どkU范圍!
修改理由:《遼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計劃外生育項目納入生育保險統籌支付范圍的通知》(遼市勞社發[2008]95號)已將原第四條中女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失敗流產列入職生育保險統籌支付范圍。
三、《遼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遼陽市政府令第59號)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白塔區、文圣區、宏偉區、太子河區、市直單位及中省直用人單位參加市級統籌。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所屬用人單位和行政區域內的私營、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參加所在縣(市)區統籌!毙薷臑椋骸盎踞t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修改理由:市政府《關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通知》(遼市政發【2010】24號)已重新調整。
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制定醫療保險制度。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毙薷臑椋骸笆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制定醫療保險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在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分支機構,負責所在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并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蛾P于上收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遼市編發【2010】53號)已重新調整。
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最高限額和個人自負比例等規定)。
刪除理由:根據《遼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遼陽市政府令第59號)第四十二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最高限額和個人自負比例,由市政府根據全市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币幎ㄒ讯啻握{整,將來還適時調整,因此不宜在59號令中列明。
刪除第六章醫療費的支付與結算
刪除理由:醫療費的支付與結算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遼陽市城鎮職工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辦法》(遼市政發【2001】43號)
刪除第五條、第八條(關于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賠付標準、最高賠付限額的規定)。
刪除理由:按照《遼陽市城鎮職工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一年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運行情況,可對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賠付標準、最高賠付限額進行適當調整”的規定已調整,今后還將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并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遼陽市失業人員管理辦法》(遼市政發[2002]28號發布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修改)
第十六條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并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遼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第五條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修改理由:原市人事局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并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刪除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政府補貼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規定)。
刪除理由:根據《遼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第三十五條“城鎮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政府補貼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調整,由醫保主管部門根據上一年度醫;鸹I資和運行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規定,這些條款內容由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