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條例修改前:
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歲以上或者男方30周歲以上)、而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180天。
沒有關于二胎產假的規定,大家一般參照《勞動法》第62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所以,就有了“一孩產假半年,二孩產假98天”的普遍印象,F在“全面二孩”后,一孩、二孩能享受同樣長的假期。當然,如果你頭胎生的是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話,就不能再生二胎咯。
老婆生孩子,老公有照顧假。男方照顧假為15日,而以前的規定是7到10天。老公們,可得把這多出來的時間都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大家要記得這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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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修改后的計生條例里,“晚婚”、“晚育”這兩個詞消失,成為了歷史。以前只有晚婚才能享受的15天婚假,現在統統都可以有了: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