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網絡上有很多關于產假的信息,難辨真偽,希望相關部門就宣城目前產假具體政策作出解釋。對此,宣城市人社局留言辦理作出回復表示: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3、《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如對上述規定有不明白之處,可致電0563-2718130、0563-3021913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