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在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
記者了解到,為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同時,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作為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其中,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周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此外,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