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家庭是否可以再生孩子?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存在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情況。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上盡可能統一標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