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一直高度重視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工作,先后多次出臺意見、規范。2月份,省公安廳專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細化了新生兒落戶程序。通知下發后,我們迅速全面貫徹落實。
一是關于落戶程序。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當場予以辦理。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無誤后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以上情況中,持山東省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人還需提供住院分娩記錄或《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地公安機關簽發的父母流動人口居住(暫住)證。另外,對不能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需提交親子鑒定、住院分娩記錄等材料,公安機關對其懷孕、生產過程調查核實后上報審批。對一些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辦理。比如,新生兒父母戶籍地不在一處的情況,通知規定新生兒落戶可以隨父或隨母;對父母雙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或屬在校學生的,通知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先調查核實,將核實材料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新生兒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落戶。
二是關于調查核實工作。我們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將聯網核查《出生醫學證明》真偽,查驗其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件信息的一致性。對父母雙方分別立戶的,將通過查驗戶籍證明、檢索人口信息系統等途徑,準確掌握父母雙方戶籍登記情況,對存在疑問的要跟進調查處理。對發現的可疑《出生醫學證明》將暫予扣留,并按規定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真偽鑒定,或發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關核查。對發現確系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持虛假《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的,我們將依法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