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提起人: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申辦材料
1、新生嬰兒隨父落戶申請表(限母親戶口在外地,嬰兒來濟隨父報出生)
2、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其父母在濟常住《居民戶口簿》(內頁復印件)
4、其父母身份證復印件
5、其父母結婚證(審原件、留存復印件)
6、《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查驗原件,留存“新生兒落戶備查聯”)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新生兒登記戶口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承諾時限--出生一年之內,當場辦結出生超過一年、年齡未滿16周歲,需經派出所所長批準,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16周歲以上申報的,需經分局批準,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
所需要件--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7元
辦理指南--新生嬰兒出生后一年內,由父、母或監護人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
出生超過一年、年齡未滿16周歲申報出生登記:由父、母提交申請,并提交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登記。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始出生記錄復印件、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親戶口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其他醫院補發的無效)、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申請。
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公民申報出生登記: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本人及父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