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悉,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同意《江西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從1月18日起,江西正式實施單獨兩孩政策。
據悉,江西自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過快增長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全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分別由1978年的27.01‰、19.62‰下降到2012年的13.46‰、7.32‰,婦女總和生育率由1978年的4.73下降到2012年的1.71。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江西與全國同步進入低生育水平,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從“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30多年來,全省累計少出生1700多萬人,育齡婦女總和生育率已連續20年保持在更替水平(2.1)以下,群眾生育觀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圍繞生育政策調整,江西省衛生計生委組織開展了單獨夫婦生育意愿調查,全省符合單獨兩孩條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齡婦女約16萬人,約占全省人口總數的3.55‰。根據專家測算,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后,一個時期出生人口將適當增加,但對生育水平影響不大,預計、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總量分別為4620萬人、4780萬人,不會突破江西人口控制目標,也不會給江西衛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帶來大的壓力。
據了解,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后,江西將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同時注重宣傳倡導、利益導向、依法行政以及優質服務,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切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為建設富裕和諧秀美江西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第八條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身份證,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未能及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個月內補領。
夫妻婚后滿5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規定領取《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憑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以及結婚證、戶口簿和生育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發證。
對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關系形成事實遷移的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為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采礦作業5年以上,并仍在從事煤礦井下采礦作業,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華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準許1人;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并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雙方原均為農民,后轉為城鎮戶籍,屬本人要求轉的,自轉為城鎮戶籍之日起1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屬政府統一安排轉的,自轉為城鎮戶籍之日起3年內可按農民對待,依法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民的,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條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外,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為其補發《再生一胎生育證》。
辦理《生育服務證》和《再生一胎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