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于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志。那么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錢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南京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稱低保)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和《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低保工作。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稱街鎮)負責本轄區內低保的管理審批。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負責低保的受理、審核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稱社區(村))受街鎮委托,負責低保日常服務工作。
財政、人社、統計、物價、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低保的有關工作。
公安、住建、交通運輸、住房公積金、工商、稅務、殘聯等部門以及金融、保險等機構協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三條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四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具體包括:夫妻;父母與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經區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員。
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且長期共同生活的分戶籍家庭,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本人戶口已遷出但仍由家庭供養的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經司法機關認定的失蹤人員、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但由司法行政部門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
(一)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1、有汽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于客貨運營的除外)、大型農機具的;
2、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3、子女自費出國留學的;
4、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他投資行為的;
5、擁有2處以上房產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住建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
6、享受低保期間或者提出低保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因國有土地征收、征地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間或者提出低保申請之日前2年內進行高標準裝修房屋的;
9、家庭水、電、氣月人均支出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5%的,家庭通訊費月人均支出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0%的;
10、家庭成員購置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的;
11、享受低保期間或者提出低保申請之日前1年內家中購買單件價值超過低保標準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戶籍由外地遷入本市在5年以內的。
(三)拒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核查,無法核實真實收入情況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證明的。
(五)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薦就業的。
(六)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享受低保期間,1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2次以上的。
(七)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規避法律政策規定,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九)外地來本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十)擅自將土地承包權轉租他人或者對承包土地人為拋荒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在申請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農村五保對象、孤兒不得申請低保。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七條低保標準分為城市低保標準和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實行城鄉一體的低保標準。
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6個月以上、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適用城市低保標準;其他居民,適用農村低保標準。
第八條各區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20%的比例,結合區域最低工資標準、物價和城鄉統籌政策等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溧水縣、高淳縣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并由縣政府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家庭收入
第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所得到的人均數。
第十條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二)離退休養老金、退養退職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困難企業困難職工生活保障費、失業保險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四)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賠)償金、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償)費;
(五)出租、轉讓或變賣家庭財產所得;
(六)接受資助、贈與和繼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捕撈業等經營所得;
(九)自謀職業所得;
(十)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下列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或允許從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三)各級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劃生育家庭所獲政府獎勵扶助資金;
(五)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的高齡老人長壽補貼;
(七)殘疾人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的護理補貼;
(八)因公(工)負傷職工的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九)因病、因就學困難接受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中用于治病、學業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發性災難接受的臨時性救(資)助款物;
(十)由單位統一扣繳,個人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個人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部分;
(十一)以自謀職業者名義,按照最低繳費標準向人社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需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本人當月收入為限);
(十二)由單位統一扣繳,個人自繳的住房公積金;
(十三)獲得的國有土地征收、征地拆遷補償款中,用于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十四)以賺取租金差價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來租賃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五)廉租住房補貼;
(十六)低保對象參加社區組織公益性勞動所得的獎勵;
(十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或允許從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費用。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請之日前不少于6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實物收入按照當地市場價折算為家庭收入。
(三)自謀職業收入,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市、區縣出臺行業評估標準的,按照行業評估標準計算。
(四)在職人員或自謀職業人員的月收入(含個人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超過市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50%扣除必要就業成本。
(五)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資收入超出市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無法計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離退休養老金、離退休費、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關標準計算;超過相關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七)享受病假工資的職工、病退內退人員、學徒工、大中專畢業實習期人員的工資或生活費收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補償)金的,需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扣除領取人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為負數的,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九)獲得的國有土地征收、征地拆遷補償款,憑有效憑證,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為負數的,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義務人應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文書確定的數額計算。
沒有法律文書的,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視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應將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攤到每名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被撫養人,計入其家庭收入。
(十一)長期在外務工人員,不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十二)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等收入,可以參考當地統計等部門測算的收入數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測算數額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十三)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的,或租賃、轉讓協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第五章低保金的計算
第十三條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家庭月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0%的,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20%計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實際常住地相應適用城市或農村低保標準。
第十四條 特殊對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同時符合多項優惠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發低保標準的10%:
1、70周歲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3、獨生子女家庭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父母,未成年獨生子女;
4、單獨生活的居民;
5、歸僑;
6、少數民族居民。
(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發低保標準的20%:
1、80周歲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
4、獨生子女死亡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父母;
5、幼兒園學童、在校就讀的高中生和大、中專學生。
(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標準的130%發放低保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
2、持有一、二級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
3、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特殊病種的人員。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家庭成員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單獨全額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員不享受低保戶的相關優惠政策。第六章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及發放
第十五條 申請低保,由戶主向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誠信申報承諾書(授權書)》。有特殊情況的,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代為提出申請。涉農街鎮人員,可到社區(村)領取、填寫申請表及承諾書,提供相關材料,社區(村)出具接收單,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
申請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獨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收入證明、房產證明,農村居民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證明;
(三)申請之日前12個月家庭存款賬戶的流水單;
(四)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未就業的,應提供戶籍地街鎮以上人社機構出具的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失業人員應提供人社部門發給的失業證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診斷證明及治療記錄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符合戶口遷移規定的,應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請;不符合戶口遷移規定的,申請人在戶籍地申請,實際居住地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明顯不符合低保申請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委托社區(村)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自然村、組)公示申請人名單及家庭收入等情況,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定期將受理的申請家庭相關信息報本區縣民政部門匯總,匯總情況報市家庭收入信息核對機構核對,核對結果由區縣民政部門告知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對申請人家庭狀況可通過以下方式調查核實:
(一)入戶調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對象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鄰里訪問。走訪社區(村)居民和街坊鄰居,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三)信函索證。通過信函至申請對象就業單位或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據家庭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五)民主評議。對有隱性收入和能夠自行維持家庭基本生活,但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組織召開民主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表決,評議小組一般由低保工作人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居民代表組成,評議結果經小組成員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二十條 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批。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審核期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接到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一)不予批準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由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擬批準的,由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委托社區(村)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自然村、組)公示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發低保金,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沒有異議的,由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發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有異議的,重新核查。
區縣民政部門審核時,按照不低于申請數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低保申請對象,從審批當月起享受低保金,由街鎮在批準享受的次月按月發放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低保對象戶籍遷移的,在原戶籍地領取遷移當月的低保金,次月起憑原戶籍地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出具的相關文書到遷入地領取低保金,待遇不變。遷入地民政部門和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在30日內進行核查,重新確定低保金。
第二十四條重大、疑難、復雜低保審批事項,應經區縣民政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記錄存檔。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對低保對象進行定期核查:
(一)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年復核一次;
(二)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半年復核一次;
(三)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一次。
復核由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組織,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復核人員應2人以上,復核結果由復核人員、低保對象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對低保對象進行隨機抽查,定期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復核后,低保對象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材料由復核機構報區縣民政部門,由區縣民政部門及時作出低保金調整或停發的決定,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低保對象。
第二十八條 享受低保期間,低保對象應當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報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或者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報告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
第二十九條 因就業或自謀職業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采取緩退方式退出低保:
(一)就業或自謀職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實際收入發生變動起的6個月內保留原低保不變,第7個月退出低保,出保后6個月內不受理低保申請;
(二)就業或自謀職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實際收入發生變動起的3個月內保留原低保不變,第4個月退出低保,出保后3個月內不受理低保申請。
第三十條 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未就業的,連續享受低保不得超過6個月,除有特殊情況外,累計享受低保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街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
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依法予以清退、停發低保金,冒領的低保金根據有關規定追繳;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多領取的低保金在保障期內逐月扣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低保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嚴重擾亂低保工作秩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低保對象應享受的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社會救助政策,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設立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定期將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低保金轉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及時足額撥付。
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應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經費,保障低保工作順利開展。
民政部門每年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低保金預算。
區縣財政、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向市財政、民政部門分別報送上季度《低保金使用情況表》。市級承擔的資金和農村低保補助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撥付至區縣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保家庭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低保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有條款涉及到的“以上”、“高于”均含本數,“以內”、“低于”均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赌暇┦谐青l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寧政發〔2008〕54號)同時廢止。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6:0:08宜賓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7:0:09南充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