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各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確保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管理規范有序,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有關規定,并結合全省保障金征管實際,現對《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屬地管理的問題
保障金由地稅部門按屬地化原則進行征收。鐵路、金融、民航、通訊、國稅、公路養護等大型用工單位向所在地殘聯、地稅部門備案后,在駐青納稅地匯總繳納保障金。
二、關于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將《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征期結束后15日內由主管地稅部門將逾期未繳費單位清單反饋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單位發出《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附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累計超過應繳保障金數額的,按保障金數額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調整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問題
根據財稅〔2017〕18號文件規定,從2017年4月1日起,將保障金征收政策調整如下:
(一)將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保障金。符合免征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部門提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工資表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保障金。
(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工資總額是本單位在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以及房費、水電費等個人應繳納部分。工資總額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四部分組成。工資總額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況的扣款。
四、關于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程序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財政、殘聯部門提出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減免緩理由、減免緩數額、減免緩期限等內容。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時,繳費單位需攜帶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還應攜帶《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殘聯部門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在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殘聯審核意見的15日內,提出是否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意見,并會同殘聯部門將書面意見報上級財政和殘聯部門。
(四)上級財政和殘聯部門應當在收到下級財政和殘聯部門書面意見的15日內,批復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意見。
(五)保障金緩繳事宜由市、州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審核批復,批復意見應及時告知同級地稅部門,并報省財政廳備案。保障金減免事宜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審核批復。用人單位所在地殘聯部門應將審核批復的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于申報繳費年度次年6月底前反饋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部門。
(六)用人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部門根據同級財政和殘聯部門反饋的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通過“金三系統”稅收減免優惠模塊進行減免或緩繳備案。在征收項目中選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受理稅務事項選擇“其他”(代碼99129999),并向繳費人開具納稅人減免或緩繳稅備案登記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繳費人留存,一份地稅部門留存。同時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申報模塊中,按照企業正常申報數額申報,減免性質中選擇已經做過備案的條項進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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