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福建省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殘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殘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第七條 殘保金由主管(含代管)用人單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以下簡稱主管地稅機關)。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智力或精神殘疾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次年4月份為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申報審核期。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持《福建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所報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僅首次申報時提供)、所報殘疾職工的入職材料(在編證明或勞動合同,僅首次申報時提供)、所報殘疾職工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上年度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等材料如實向主管地稅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福建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并及時將審核認定的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數據提供給主管地稅機關。用人單位未在6月30日前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采取網上受理申報審核方式認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對受理時發現資料不齊全的,除無留通訊方式外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九條 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6%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計算公式可簡化為: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6%
2016年征繳2015年度殘保金,繳納額按上述公式的60%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計算口徑為準)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均為上年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用人單位存續不到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征收殘保金;成立不到一個月的,不征殘保金。
第十條 殘保金暫實行按年征收,次年5月份為殘保金集中申報征繳期。用人單位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2017年征收2016年屬期殘保金時啟用,屆時另行下發)、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無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首次申報時提供)、上年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報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單位,也可在網上申報后直接繳納。
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非法人獨立核算和一套人馬、多個牌子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合并申報。
第十一條 殘保金征繳納入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統一使用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殘保金實行分級管理,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征繳對象按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的不同機構,劃分為省級、市級、縣級單位。中央和外省市駐閩用人單位按省級單位辦理。省級單位繳納的殘保金,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征收的,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由各地征收的,60%就地繳入省級國庫,40%繳入征收地國庫,“預算級次” 為“省60%、市或縣(區)40%”。市、縣級單位繳納的殘保金,15%繳入省級國庫、85%繳入市或縣級國庫,“預算級次”為“省15%、市或縣(區)85%”。
各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辦理殘保金的分成及繳庫工作。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級次,分級繳庫,不得混庫。
殘保金因誤收等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福建省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庫。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申請減免緩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持書面申請報告、《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減免審批表》、遭受災害有效證明(由新聞媒體、保險公司、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出具)、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地稅機關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用人單位所屬級次的權限進行審批,并在5月20日前將審批結果反饋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殘保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殘保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殘保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保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殘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從2014年12月23日開始,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保金。
第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殘保金,確保殘保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同時應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殘保金的,縣級(含)以上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催報并追繳殘保金。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殘保金,不得自行改變殘保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殘保金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縣級(含)以上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殘保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含殘保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每三年一次表彰)。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其人員、辦公等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核定必要的殘保金征收工作經費,并納入省級地稅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職業指導、能力評估、心理咨詢等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保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殘保金或者改變殘保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殘保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殘保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殘保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殘保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除財政預算撥款經費的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由殘保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外,其余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由殘保金主管地稅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殘保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對拒不繳納殘保金的,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殘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地方稅務、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對本級或下級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評。
省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人社部門、民政部門應做好相關資料的提供工作。省級有關部門應推進計算機互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體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職業康復”是指各類康復和托養機構針對就業年齡段內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開展的職業技能評估、職業訓練、職業指導、職業技能培訓等康復治療活動。職業康復項目不包括藥物、輔助器具等醫療康復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08〕68號)、《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閩財社〔2007〕22號)、《關于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閩殘聯教就〔2009〕50號)、《關于印發〈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殘聯教就〔2009〕196號)和《關于印發〈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審核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殘聯教就〔2009〕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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