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加強和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實施意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財政部《關于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l.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應繳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年度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一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 ×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用人單位職工總數,是指上年度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的總和,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是指上年度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訂l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為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工傷等保險,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在職殘疾職工。
第五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按照稅法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預算經費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條保障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繳。
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收。駐鄭省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省轄市、縣(市、區)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金額繳入同級國庫。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以從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預算安排或收入中直接劃轉。對負有納稅義務并納入稅務管理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稅部門按現行稅收管理渠道代征(鐵路系統應繳納的保障金接原征收辦法執行)。納入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稅務管理的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駐鄭納入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稅務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代征,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其他中央駐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直接征收,全額繳入省級國庫;中央和省駐其他省轄市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省轄市殘疾入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收,全額繳入省轄市級國庫。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當年度征收上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每年的4至10月份為申報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時間。
第八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在規定時聞內自行申報繳納。
每年3月底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入就業年審手冊》等有關資料。每年5月底前,用人單位持法人簽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年審手冊》、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基本養老保險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章的勞動合同書以及工資領取單等相關資料,到指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安置殘疾人數,確定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各種報表以法人單位為基本填報單位,不得在系統內合并填報。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相關申報資料的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就業認定。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后,向用人單位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單》,并將由地稅部門代征的用人單位信息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各用人單位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稅部門或代收銀行繳納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權限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財政票據,憑地稅部門開具完稅憑證或代收銀行的繳款憑證向用人單位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 、
第九條每年3月底以前,各級地稅部門應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上年度各納稅單位的名單、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人數和相關情況,各級國稅部門6月底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地稅部門未掌握的用人單位信息。
各級地稅部門要將保障金征收納入稅收管理,與稅收同征、同管,并將已繳納保障金的 用人單位信息及時提供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稅務機關要將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將有關情況及時提供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每年3月底以前,各級財政部門應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上年度由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單位名單、用人信息和相關情況。
每年的9月底以前,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保障金的財政供給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可以從單位預算或收入中直接劃轉。
各級人行國庫部門要做好保障金的入庫統計工作,征繳期間每月將繳款書回單退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代征機關,并向有關部門提供入庫數據。
第十條各級地稅部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征收和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要按照規定劃入各級國庫。省轄市和財政實行與省財政直接結算的縣(市)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年度收繳保障金總額的8%上繳省級國庫。
第十一條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用人單位因經費困難或者經營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者減免保障金的,持同級財政部門、地稅部門核定的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緩、減、免保障金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緩繳、減繳、免繳。第十二條對應繳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ll月1日起,按目收取5‰的滯納金,與保障金一并收取。
第十三條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做出處理決定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殘聯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五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合理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一) 用于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社會保險補貼;
(二) 對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進行貼息;
(三) 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先進單位或者個人;
(四)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保障金的繳納、征收、使用和管理。對弄虛作假、截流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財政、地稅部門代扣、代征的保障金,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國庫保障金數額的5%提取代扣、代征業務費,專項用于彌補征收經費的不足。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按原政府令第85號的規定予以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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