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18年最新天津鄉村醫生有哪些扶持政策呢?本文小編帶你一起了解關于2018年天津鄉村醫生養老保險退休工資最新政策,僅供參考!
天津市鄉村醫生年滿60歲享養老補助政策何時落實?
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回復:
為加強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通 知》(津政辦發〔2015〕56號),進一步完善了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補償保障政策。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其養老待遇。
針對老年鄉村醫生問題,市衛生計生委分別組織涉農區衛生計生委負責同志討論會和相關委辦局討論會,草擬了相關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召集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在對方案進行修改后已報請市政府研究,目前,具體措施正在研究推進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變更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轄區內鄉村醫生的執業注冊工作,并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進行全面考核。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注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六條 《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根據本市實際需求,允許具有大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經過全市統一組織考試,合格者可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相關學歷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于15日內在當地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注冊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注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二)經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的,因有一技之長或特殊需要,經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注冊一次。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五)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六)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四條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再注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并由原發證機關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注冊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注冊地點,應當到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不屬于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三)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五)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注銷與撤銷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發證機關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 出現第二十條中(二)、(四)、(五)款情形的人員,重新申請鄉村醫生執業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且應當接受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培訓3至6個月,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的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第二十三條被注銷或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撤銷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區、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與撤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匯總后,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天津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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