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近日,記者從市財政局了解到,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有所調整。
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該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繳費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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