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那么2018年寧波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什么?寧波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流程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保障本區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應保盡保與引導就業相結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政府負責制。
區民政部門負責全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財政、統計、審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及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確定。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組織等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藉、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 持有本區行政區域內(不含東錢湖鎮、梅墟街道、新明街道,下同)常住戶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寧波市鄞州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規定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本區戶籍家庭在規定的期限內,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寧波市鄞州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支出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實施參照《寧波市醫療支出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甬民〔2017〕56號)執行。
前款所稱的家庭支出的醫療費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按規定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扣除各類醫療保險補償、商業保險賠付、各類補助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總和。
第九條 按規定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以及依靠家庭供養、本人按規定核定的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本區戶籍成年重度殘疾人和成年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可按照單人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均指持有戶籍所在地核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其中,重度殘疾人均指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與家庭失去聯系的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省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的,可以向多數家庭成員或者主要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戶籍為異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分別提供本人戶籍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齊備的,應當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予以登記,并提請由區民政部門組織進行入戶調查。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如實記錄調查情況。有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承辦。
第十八條 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應當根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委托,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據;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
(一)申請人家庭情況較為復雜的;
(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存在異議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進行民主評議的。
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熟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況的居民代表參加。參加民主評議的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區公示七日。公示過程中出現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將申請、調查、公示、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起,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入戶抽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確定保障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審批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民政部門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作出初審意見、審批決定的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戶籍在本區內發生變動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關系轉移和變更手續;跨區縣(市)變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與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額低于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計發。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具體按照《鄞州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規定執行。
其中對于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財產認定限于殘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財產;收入認定應計算子女贍養費、父母的撫養費、配偶的扶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原則上按贍養人(扶養人)的家庭收入扣減其家庭成員人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后推算;父母對成年殘疾人的撫養費原則上按父母收入扣減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后推算。
第二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準之日次月起計發,按月發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調整決定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可以按照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政策扶持和相關待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網絡,健全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網上長期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檔案,紙質檔案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及時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經濟狀況、救助金額等信息。
第三十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分類管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是老年人或者其中有重病、重度殘疾人,且家庭收入基本無變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每年復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和家庭收入狀況相對穩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每半年復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復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主動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報告家庭成員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根據復核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報請區民政部門作出保留、變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見;對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就業推薦。無正當理由,在六個月內連續三次拒絕接受推薦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區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成員首次就業或者自主創業當月起12個月內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殘疾人初次就業、再就業3年內所獲得的就業收入可不計入家庭收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引導、組織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社會服務。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預算安排、科目設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三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咨詢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對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者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點五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寧波市鄞州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規定的本區戶籍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可以申請有關專項社會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申請、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鄞州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鄞政發〔201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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