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那么2018年西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什么?西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流程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從今年五月起,西安市將實施城鄉最低保障操作規程,凡持有西安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決定,4月3日,西安市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印發了《西安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根據《操作規程》,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相關規定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6個月、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戶籍條件。
六種家庭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人家庭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同一區縣轄區內,申請人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常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類別相同但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在本市范圍內,可以向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以家庭成員戶籍和居住地在一起的一方為準,保障時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保障,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五、已婚成家,因離婚、喪偶或者無住房等原因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六、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向本人所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出具其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有關材料,按其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為城鎮或農村進行審核、審批。
十八類家庭不得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操作規程》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則上不得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規定程序申報或證明材料不全,弄虛作假;
二、未如實申報,故意隱瞞家庭財產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化情況,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工作的。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和財產狀況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新購貴重首飾、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費的;
五、家庭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單項支出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
六、家庭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高于所在區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的;
八、擁有兩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及擁有別墅的;
九、擁有、租賃商業門面、店鋪的;
十、擁有注冊企業、公司的;
十一、在銀行有消費類貸款的,如貸款購買汽車、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員中有擇校付費上學、自費出國留學的;
十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有能力但不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十四、因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十五、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他投資行為和有高價值收藏的家庭;
十六、兩年內新購買住房或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家庭;
十七、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十八、區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悉,本規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關文件規定內容與本規程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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