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要求,各地緊密結合實際,陸續在省級層面出臺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
據了解,2010年9月青海省建立高齡補貼制度,為80周歲及以上持有本省戶口的老年人發放補貼,高齡補貼不分地區、不分城鄉,全省統一發放。2012年擴大高齡補貼發放年齡范圍,對該省70至79周歲、持有青海省戶口的老年人發放每月30元的補貼。2015年,青海省首次提高高齡補貼標準,將7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補貼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月人均提高20元。
提標后,70~7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90元;80~8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60元。這是繼2015年提高高齡補貼標準之后連續第三次提高補貼標準。
青海省享受高齡補貼人數將達到30.11萬人,預計發放高齡補貼資金3.36億元。具體規定如下: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70歲以上(含70歲)、持有本省戶口的高齡老人可以領取高齡補貼。100歲以上老人(含100歲)每人每月按10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1200元),90歲(含90歲)至99歲的老人每人每月按6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720元),80歲(含80歲)至89歲的老人每人每月按4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480元),70歲(含70歲)至79歲的老人每人每月按3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360元)。以上是省上的統一規定,有的地區制定了本地的范圍和標準。
二、如何申請
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按照個人申請,村(居)委會調查核實,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行委)民政局審批的程序發放,實行三級審批,三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符合規定的享受高齡補貼人員,應在年滿70周歲之月起,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含集體戶口)原件和復印件兩份及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青海省高齡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加蓋私章或手印。委托近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除按前款規定外,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發放形式和其他要求
高齡補貼實行“實名制”,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季度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享受高齡補貼待遇人員戶口在本省內遷移,應當在6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高齡補貼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當月的補貼由遷出地按規定發放,自遷出的次月由遷入地按規定發放。享受高齡補貼待遇的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和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及時通報死亡消息,憑死亡證明辦理高齡補貼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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