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
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系列扶持政策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并享受以下優惠政策:獲得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部隊在士兵退役時發放,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扶持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加大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用人單位招收錄用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
三、大學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系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報考研究生的,可享受教育部“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
四、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辦理退休或由國家供養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滿30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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