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甘肅省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206元,調整后可達到月人均2168元。
據了解,甘肅省除調整提高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外,還將調整提高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補助標準、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標準、全省工傷職工傷殘待遇水平、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這次調整后的部分標準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達到2168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補助標準達到每人每月85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人均增加205元、達到2251元,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提高10%;四個類別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上調9%、9.2%、9.6%、10%,分別達到1470元、1420元、1370元、1320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3月3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經測算,月人均增加206元,調整后可達到月人均2168元。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5]10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及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1、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鎮企業退職人員生活費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掛鉤調整
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二)傾斜調整
1、城鎮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截止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管理并領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屬工”等計劃外用工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業退休、退職的軍隊轉業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168元的,調整到2168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五、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等基本養老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于本次養老金調整工作時間緊迫、工作繁雜、任務艱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相關單位要高度負責,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在4月底之前,將企業退休人員等基本養老金調整到位。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報告。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于5月20日之前,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總結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同時,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附件1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養老保險基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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