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社保局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局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有條件的可將轉入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5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無誤后,將未錄入的轉入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于每月8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局。轉入地縣(市、區)社保局復核無誤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縣(市、區)社保局寄送《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轉出地縣(市、區)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市、區)社保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市、區)社保局,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十二條轉入地縣(市、區)社保局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轉入信息有誤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縣(市、區)社保局聯系,核對信息,重新轉移。
第四十三條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局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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