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
從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二、預扣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89號)文件精神,從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參保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
鑒于目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正處在準備階段,養老保險費和年金的征繳工作尚未開始,為了盡快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調整工資標準的要求,并為保障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開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在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預扣養老保險和年金繳費額,預扣標準暫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和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實際增資水平較低人員實施臨時性補貼的處理意見》(蘇人社發[2015]207號)計發臨時性補貼的“養老繳費額”執行,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實施后再按經辦機構的規定結算。
“養老繳費額”=(個人10月的基本工資+規范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教護齡津貼等納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項目金額+9月基本工資的1/12)×12%
在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臨時預扣“養老繳費額”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大體平衡的原則,其績效工資計發數按照“基準線”水平計入。具體辦法是,以本人9月執行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為計發基數,除以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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