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有買房落戶,新生兒落戶,人才落戶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辦理戶口。新生兒須父母一方戶籍在本地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人才落戶得滿足大專畢業兩年內,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條件才能落戶。以下是整理的落戶條件及落戶買房補貼政策,僅供參考。
第一條 增加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72號)”。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72號)、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5〕8號)、自治區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及吳忠市《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吳黨辦發〔2016〕4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第三條 刪除“未成年”,修改為“完全放開吳忠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
第三條完全放開吳忠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凡在我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和建制鎮有落戶意愿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登記入戶。
第四條 對需要遷往吳忠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和建制鎮落戶的,由本人(或監護人)憑入戶申請表、遷入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辦理戶口遷移。
刪除購買商品房落戶發票“全額”兩個字,修改“對于在父母或子女房屋居住的,還應提供由父母或子女簽字并同意其落戶的書面證明”。
(一)在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含營業房)居住的,可在其居住住址落戶。憑《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辦理,尚未取得房產證但已實際入住的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辦理,小產權房憑購房協議和購房發票辦理。對于在直系親屬房屋居住的,還應提供由直系親屬簽字并同意其落戶的書面證明。
(二)租賃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在保障性住房地址落戶。憑住建部門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住房證》辦理。
刪除“當地房管部門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三)租賃其他房屋(含營業房)居住的,可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憑房屋租賃合同辦理。
刪除“公證部門的公證書和”,增加“(居)”
(四)在政府拆遷安置房居住的,可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安置手續在安置房落戶。購買安置房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和購房協議落戶。
刪除“經勞動部門鑒定”
(五)在單位集體宿舍居住的,可在單位或社區公共戶口落戶。憑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錄用文件及單位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辦理。
修改“在本行政區劃內農業人口在本縣市區內進城落戶的可直接辦理”
(六)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業人口、新生代農民工及其他農業人口落戶的可直接辦理,有落戶地址的按照上述地址辦理,無落戶地址的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
第五條 放開親屬投靠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戶,憑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辦理。
修改“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二)其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親屬關系證明是指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DNA親子鑒定證明,明確直系隸屬關系的戶口薄,公證機構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等凡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材料。
本細則中的直系親屬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和曾外祖父母。
第六條放開人才落戶限制
取消檔案托管證明并對內容予以修改
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或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和護理技能人員落戶,憑入戶申請表、畢業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辦理。
第七條創立公共戶口
以居委會或派出所為單位,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在本轄區內租賃房屋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
(一)公共戶口管理人為派出所戶籍民警。
(二)派出所應加強與設立集體戶的社區、單位的聯系,實現對集體戶的共同管理;
將“公共戶中集體戶”修改為“社區公共戶”,將家庭戶修改為“小集體戶”
(三)對居民個人申請落戶的,其戶口落入社區公共戶;對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落戶的,可根據其意愿單獨在公共地址上設立小集體戶,戶主一般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四)對單位居住的個人申請落戶的,其戶口落入單位集體戶口。
將“社區公共地址或單位公共地址“修改為“公共戶口”
(五)居民在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信息中必須備注落戶人員的聯系方式和聯系電話,落戶人員要與派出所、單位共同簽訂《公共地址落戶約定書》(見附件),居住地址變更的要及時申請變更戶籍信息。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九條申請
辦理戶口事項應當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填寫入戶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受理
公安機關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符合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由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條 告知
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雖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戶口辦理窗口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辦理時限
對手續齊全按相關規定實行“一站式”服務,當場或當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簡化戶籍遷移手續
(一)自治區內戶籍人員落戶的,直接在遷入地派出所或戶政大廳直接辦理;
(二)外省戶籍人員落戶的,需先到遷入地派出所或戶政大廳辦理準遷證,再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三)凡公安機關內部系統查詢能夠證實的,不再要求群眾提供書面材料。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6:0:08宜賓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7:0:09南充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