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政策要點】
1.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3.1月1日起,納稅人不再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4.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秶叶悇湛偩株P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政策要點】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均可享受。
6.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稅〔2019〕13號文件的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8.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9.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0.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政策要點】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2018年1月1日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稅收政策。
5.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6.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7.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個人所得稅
(一)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1.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2.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天使投資個人
【享受條件】
1.天使投資個人應符合相關條件。
2.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5.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創業投資企業應符合相關條件。
3.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4.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5.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四、資源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資源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資源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資源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五、耕地占用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耕地占用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耕地占用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六、房產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房產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房產稅(不含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房產稅(不含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房產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八、印花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印花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印花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印花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九、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要點】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征5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2.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點】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渝財稅〔2019〕12號)。
【執行時間】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政策執行期間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