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圍,現就有關具體問題解答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什么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以上所說的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近期出臺的新政策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一是將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擴大到低于10萬元(含)。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現在也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了。
二是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業,納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范圍。由于相當部分小微企業核算不健全,常常采用定率征收或定額征收的方式,以前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大大提高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覆蓋面。
舉例說明如下:
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的查賬征收企業,按原規定適用20%的稅率,應繳企業所得稅1020%=2萬元,享受優惠金額為1025%-2=0.5萬元;政策調整后,所得先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1050%20%=1萬元,享受優惠金額為1025%-1=1.5萬元。政策調整后比調整前多享受優惠1萬元,享受優惠金額是調整前的3倍。
若是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的核定征收企業,按原規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適用25%的稅率,應繳企業所得稅1025%=2.5萬元;政策調整后與查賬征收企業一樣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應繳企業所得稅1050%20%=1萬元,享受優惠金額為1.5萬元。
四、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不需要。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按照規定自行申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享受優惠嗎?
答:為了讓小型微利企業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于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對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六、查賬征收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填報申報表?
符合條件的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實際利潤預繳的,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七、核定征收企業如何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對于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進行修訂。在新的申報表正式下發之前,考慮到小微企業的實際困難,為確保納稅人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省地稅局擬在全省地稅系統核心征管系統中《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人申報表(B類)》中增加相應優惠稅率(10%、20%)欄次,納稅人可暫按修改后的申報表進行填列。
對符合條件的定額征收小型微利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按新政策規定相應調整和確定定額。已經完成2014年度定稅的企業,主管稅務機對納稅人已按調整前定額繳納的部分一并予以考慮和計算。
八、新辦小型微利企業能享受優惠嗎?
答:可以。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錯過優惠的,還能享受優惠嗎?
答:小型微利企業因各種原因在預繳時未享受優惠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暨稅務清結電子申報系統將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備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填報優惠,就可以享受了。
十、新政策發文時間與生效時間不一致,如何銜接?
由于發文時間和申報表、申報軟件修改等問題的原因,小型微利企業在《通知》和《公告》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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