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規定。
一、新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執行時間: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放寬
舊標準 | 新標準 | ||
工業企業 | 其他企業 | ||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 ≤100萬 | ≤100萬 | ≤300萬 |
從業人數 | ≤100人 | ≤80人 | ≤300人 |
資產總額 | ≤3000萬 | ≤1000萬 | ≤5000萬 |
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 否 | 否 | 否 |
1、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計算方法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4、新標準中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統一了標準。
三、小型微利企業享優惠政策幅度提高
舊優惠政策 | 新優惠政策 |
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舊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50% X 20%=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25% X 20%=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50% X 20%=10%)。
四、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優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在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采取以報代備的方式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八、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九、預繳所得稅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匯算清繳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稅務機關將通過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落實的精準性、提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便利性。稅務機關通過征管系統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A201030,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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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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