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2020年浙江嘉興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多少?
2017年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180元,一般工作人員145元。與去年一樣,今年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仍為6月到9月,共4個月。企業如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此外,嘉興市人社局還明確了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要求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來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此外,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除此之外,按照要求各單位還應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二、高溫補貼發放存在的問題
一是這些規定往往由一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出臺,缺乏權威,勞動保護主體部門不明確,在監督、行政執法、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處理上,容易在各部門的“怠慢”中擱淺;
二是規定本身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模棱兩可,難以有效實施,例如何為高溫作業?休息時工資、津貼如何?等等;
三是關懷的力度不夠,顯得不足為道,例如陜西一日給工人補償1.2元,恐怕還不夠買一瓶農夫山泉的。 多數企業至今落實不到位,八成人難足額拿到高溫津貼。持續的酷暑高溫下,高溫津貼卻得不到落實,向有關部門投訴,卻因為工作難找不敢惹惱單位而放棄維權!案邷匮a貼執行難因缺乏法律約束,企業多掏錢無疑增加了成本支出!焙笔诒d相關工作人員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高溫津貼執行不到位或不執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國許多城市針對高溫天氣也曾發布過緊急“通知”或“規定”,但是“通知”、“規定”畢竟不能替代法律,執行起來并不盡如人意。
我們可以看出,浙江嘉興的高溫補貼為,最高225元,最低145元。嘉興市人社局還明確規定了,在高溫條件下從事勞動的話,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如果用人單位在夏季不對達到標準之類的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的話,是會受到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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