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山東濟寧高溫補貼規定是什么?
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1、根據國家二級國有企業標準總的來說就是:屬露天高溫高空露天作業員工每月120元,連發四個月,共480元;其他生產人員為100元,連分四個月,其他在崗員工95元,連發四個月。
2、高溫費發放標準分三個等級,最高每人每月120元,從7月份開始,發放時間為4個月。按規定,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95元。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不能計入工資。
3、由于我國南北方氣溫差異較大,各地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長短不一,正和我國各地氣溫差異有關。其中,多數省份發放時長為4個月,多為北方地區,達到11個省份。如北京每年發放的時間是6、7、8月,這3個月也正是北京比較熱的時期。
4、其中,海南發放時間最長,時長為4-10月,達到7個月時間,緊隨其后的為重慶市,時長為5-10月,為6個月;發放時長最少為3個月,有四個省份。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發放高溫津貼則沒有天數的限制,規定以當地氣象臺公布的氣溫為準,當地氣溫露天在35度室內不能降低至33度以下時,就可發高溫津貼。
二、高溫補貼不得以實物代替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控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在溫度高的環境下工作很容易給身體造成傷害,所以在夏季很多人選擇避暑,但是有些特殊工作崗位沒有辦法將溫度降到符合法律的規定程度,這個時候就需要發放經濟方面的補貼,一般來說都是一個月來進行單位發放的,幾百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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