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買火車票有什么規定
1、學生票的發售時間為每年12月1日-3月31日,6月1日-9月30日,其他時間不發售學生票。
2、學生證必需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沒有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是不可以購買學生票的.
3、 按照鐵路規定,學生票要嚴格按照學生證上的乘車區間發售,不能分段購買。
4、學生證一年最多用4次。
5、硬座部分可享受半價,臥鋪部分不能享受優惠,應補足硬座與硬臥的差價。購買動車只能購買二等座,票價為全價票的75%。
在區間內的都是可以買學生證的。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并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并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并分兩處居住地,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并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并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后,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于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在直達列車后換車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其減價優待證上注明上車地點不為乘降所),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并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有列車長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依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9)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依次乘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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