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錄取政策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數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少數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和少數民族鄉的漢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條加分項目僅適用于向我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3)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可以加10分。
(4)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5)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
(6)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加20分。
39、高考優惠加分必須經過本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省市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能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0、特殊情況降分(根據生源情況確定)。
(1)高校定向就業(不含定向西藏就業,下同)招生計劃,按考生定向就業志愿在該校非定向計劃投檔分數線上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該校投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投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學。
(2)農林、航海、地礦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職?茖W校)在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征集志愿為依據(沒有征集志愿的,其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一次填報的志愿為依據)。其中,普高藝術、體育類專業降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時,文化最大降分幅度為14分,專業最大降分幅度為6分;職高藝術類文化和專業最大降分幅度均為10分。農林、航海、地礦等專業降分錄取的考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3)經省教育廳批準的省內高等職業院校的特殊專業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征集志愿為依據)。特殊專業招生須將其招生計劃單列,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41、中央部委屬和外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報考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須通過少數民族資格審查。定向西藏就業計劃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校民族預科班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以內按考生預科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依據有關規定擇優錄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以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4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或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八、信息公開公示
44、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高校招生計劃、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公示保送、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省教育廳公布我省省屬高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并于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公布年度在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公布投檔規則、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未完成計劃及志愿征集辦法,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示我省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并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分省招生來源計劃、預留計劃及其使用原則、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在招生省份各錄取批次的錄取人數及錄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公布新生復查期間的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情況,公示取得本校保送、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的考生名單。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示本地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各中學在本校公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5、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h(市、區)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4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九、考試招生經費
47、各地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4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
49、對參與命題、組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政策。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0、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中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1、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一、附則
52、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填報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貽誤時間或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3、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到所在中學(報名點)領取考生紙介質檔案,辦理黨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和自愿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根據加蓋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等材料,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54、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招生辦法按本實施辦法和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448號)有關規定執行。
55、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按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7〕35號)執行。自起,在藝術類平行志愿投檔時,根據不同藝術專業類別特點,調整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在綜合成績計算中的權重。其中,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服飾藝術與表演類、表演類、書法類等專業的綜合成績計算方法調整為“高考文化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編導類、播音主持類、攝影攝像類專業的文化與專業成績權重維持不變,綜合成績仍為“高考文化成績+專業統考成績”。
56、軍隊院校招生辦法按《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實施辦法》執行。
57、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招生、省內高校公費定向師范生招生、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招生、貧困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本土化人才培養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等,按教育部或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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