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疲ǜ呗殻⿲W生的管理,中等職業學歷學生、“3+2”高等職業教育(即五年制大專)前三年學生(以下稱學生)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院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院依法依規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學院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學院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提前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在入學院前因家庭重大變故或學生本人出現不適宜入學或已創新創業的,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學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時間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之權利、義務。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應提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學院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表演類專業或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專業學生其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學院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向所屬專業系部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請假時間超過4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學院制定《湖南藝術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條例》,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學院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方式為學生提供經濟援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學院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荚囌n程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對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生可以參加補考,補考成績歸入學籍檔案。學院安排每學期開學初進行一次在校生補考、每年5月進行一次應屆畢業生補考。補考未及格的應屆畢業生不予發放畢業證,允許其在次年5月再參加一次補考,補考及格,發放畢業證,補考不及格,不再核發畢業證。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當期課程考核,應事先向學院申請辦理緩考手續,經批準后可進行補考,成績視為本課程第一次考試成績。未履行緩考手續的學生當期課程考試計零分。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日常行為操守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須按教學計劃規定完成所修課程(學分)。實行學年制教學管理的專業,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學院考核為及格或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及格課程在3門及以內者,可正常升級;不及格課程在4門及以上者,視具體情況實行留級;對成績較差、學習跟不上教學進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降級。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不實行降、留級制度。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學院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學院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給予該課程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院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成績(學分),經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5分鐘內計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的計為曠課,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曠課時間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時數計算,對以天或周安排的實踐性教學活動,按每天4課時計算,對一年內曠課累計達到10課時以上者(3次遲到早退計1課時曠課),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0課時及以上,不到20課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課時及以上,不到30課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課時及以上,不到40課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課時及以上,不到60課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60課時及以上,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情節惡劣者,作開除處理。
第二十條 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的學術稱號、榮譽等限制處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個人申請、資格審查并履行相關手續可以轉專業。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相關專業就讀。
(一)?疲ǜ呗殻⿲W生新生入校后第一個學期不允許轉專業,第二個學期開學可以申請轉專業;畢業學年不允許轉專業。專業可以在本校同類專業范圍內選擇,其中,不同學制之間不得轉專業、學習類別不同不能轉專業。
(二)“3+2”高等職業教育(即五年制大專)屬特殊招生形式,入校注冊后不允許轉專業;
(三)中等職業學歷新生入校后第一個學期不允許轉專業,第二個學期開學可以申請轉專業;三年級及以上不允許轉專業。專業可以在本校同類專業范圍內選擇,其中,不同學制之間不得轉專業、學習類別不同不能轉專業。
學院每學年對轉專業情況進行公示。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或者不適應本院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應當退學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院因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出具證明,報省教育廳協調后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院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可以轉出。
第二十四條 學院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轉入學生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可以在學院分階段完成學業,但學生在學院最長年限不得超過規定學制3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參軍入伍學生服役時間不計入)。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在院學習期間,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學期中途不可休學。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如系學年制專業,休學時間不得超過2年;如系學分制專業,在校學習年限不得超過規定學制3年。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個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學生2年內須辦理復學或入學手續。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學院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于學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在一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及格課程門數在6門及以上者,或超過規定學制年限3年以上(經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學院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須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學院及時予以公示。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專業的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且在校期間獲得過一次“國家獎學金”或 “藝院杰出青年”稱號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個人申請,學院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入校后兩年內提出,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院經與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核查后無誤后方予以變更。
第三十五條 學院執行省教育部門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嚴肅學籍學歷信息管理,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停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院、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院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院長見面會”、“學生評教”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校園貸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學院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學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在學院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院嚴格規范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院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按時歸寢、文明住寢。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文明公約”、創建“文明宿舍”等載體,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促進建立和諧人際關系。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院制定《湖南藝術職業學院學生獎勵條例》,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參軍入伍、創新創業、基層就業、技能競賽、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學院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和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學院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優入黨、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公派訪問留學人選等行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完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學院制定《湖南藝術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院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處分期限一般為6到12個月,處分期限到期按個人申請、班級評議、系部審議、學工處審核、院長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相關會議研究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必要時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四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學院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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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支持的重點建設專業:舞蹈表演、酒店管理
省教改試點專業:戲曲表演、音樂表演、舞蹈表演
《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15—2018 年)》項目認定骨干專業:戲曲表演
優勢專業:戲劇、音樂、舞蹈、美術、影視、播音主持
特色專業:表演
2020年湖南藝術職業學院錄取結果查詢網址入口及錄取結果公布時間
2020年湖南藝術職業學院錄取查詢入口,高考錄取結果查詢網址登錄
2020年湖南藝術職業學院高考錄取結果什么時候出來及查詢系統入口
2020年湖南藝術職業學院高考錄取通知書什么時候發放,附EMS快遞查詢方法
2020年湖南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簡章及招生計劃專業人數錄取規則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轉專業政
時間:2024-07-12 11:0:36湖南工業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4南華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1:0:26湖南工商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