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疲ǜ呗殻⿲W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院實施的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國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可能的范圍內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在政治思想品德合格的情況下,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依照國家規定錄取到我院的新生,必須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內,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到本院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者,應事先向學院招生辦辦理請假手續,假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周,情況非常特殊的學生,可考慮適當延長假期,但最多不超過四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時,招生部門負責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入學新生認真組織復查,復查內容如下: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對不符合招生條件的學生,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校參加正常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健康原因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院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保留期滿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因健康原因的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學校復查合格,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校對新生進行復查工作后,復查合格的學生,由學院統一到省教育廳辦理電子注冊手續,經審查合格后,新生即取得本院學籍。
第十二條 凡取得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統一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材料主要包括錄取通知書、高中畢業鑒定表、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學年鑒定表、畢業實習鑒定表、各種獎勵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及轉學材料等。中途退學學生的檔案,學校將視情況另行保管1~3年。學籍檔案的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時報到,并在開學兩周內將學生證和報到程序表以班為單位統一交到各專業系,由各系統一到學院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注冊的,必須向學籍管理科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而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報到時須按學院規定交清學費才能注冊,不能按時交清學費的須寫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批準后才能注冊。未按規定交納學費而又未辦理延期繳費手續者,實行暫緩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它形式資助,在辦完有關手續后可以注冊。
二、成績考核及記載辦法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至少取得一項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實行學分制的系、部或班級,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修完某門課程,成績及格,即獲該門課程的學分。學科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結合平時成績計分。
第十八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綜合素質兩個方面。學業方面,須按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對學生所學知識和應掌握的技能進行考核;綜合素質方面,須對學生思想道德、學業成績、創新創業、第二課堂、身心健康進行綜合考查評定,并寫出綜合評語。對犯有思想道德等方面錯誤的學生,學校將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每學期結束,學校將依教學計劃規定開設的課程對學生進行考試或考查?荚嚳颇浚繉W期一般不得少于三門?荚囈酝獾恼n程均須進行考查?鐚W期的課程,按每學期一門記載成績。
第二十條 考試或考查課程不及格的學生應參加下學期開學時組織的開學補考,考查課程的補考亦采取考試形式進行。如補考不及格,在畢業前統一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按補考實際成績前面加補考二字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考前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緩考學生均須在下學期開學時與正常補考學生一起參加考試,否則按缺考處理。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記分,如緩考不及格,只能參加畢業前的補考。
第二十二條 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或違反考核紀律的,該課程記零分,并不得參加學院組織的開學補考,只能參加畢業前的畢業補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零分,不得參加第一次補考,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情況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院教學計劃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自習、軍訓、政治活動等均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重修。
第二十五條 每學年學校要對全體學生進行學年鑒定。學校將及時把學生政治思想品德評定結果和考試、考查成績及獎勵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家長或所在單位。
三、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試、考查,各科成績合格或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足五門的,準予升級;經第一次補考后仍有五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留級學生在下屆相同(或相近)專業班級跟班就讀。
一學期經第一次補考后仍有五門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者,應予以勸退。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級一次。
四、轉系(專業)或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轉系(專業)或轉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的應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公示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2、轉入省內其他學校者,由本人申請,轉入轉出學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缡∞D學的需經學校雙方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批準。
轉學與轉系(專業)的手續限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之內辦理。過期不再辦理轉學或轉系(專業)。
第二十九條 轉專業程序:
1、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轉專業申請表;
2、交轉出系和轉入系簽署意見;
3、報教務處和主管院領導審批;
4、審批后,將申請書和轉專業審批表原件報學院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辦理手續,復印件送學生處、計財處備案;
5、學籍科受理后進行轉專業前公示,如無異議,公示后辦理專業異動。
6、公示無異議后,轉入系方可接收該生轉入。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系(專業)、轉學: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單獨招生、五年制、藝術類考生)不得轉專業;
2、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不得轉學,二年級及以上的學生不得轉系(專業)、轉學;
3、文科類專業不得轉理科類專業(文理兼招的除外);
4、不同層次、不同學制或不同學習形式的;
5、應予退學的;
6、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五、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必須長期治病、休養的;
2、因正當理由一學期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以三次為限。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國家有關規定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條 休學期滿后,學生應當申請復學。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并按新專業教學計劃,未修過的課程應予補修。學校將及時把復學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或未按時來校復學的,學院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三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須經本人申請,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3、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六、退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予退學:
1、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報到注冊者;
2、一學期經補考后仍有五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3、留級后成績仍不合格者;
4、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或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的;
5、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六十節者;
6、因病或意外致殘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學習的;
7、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的;
8、實行學分制的系部或班級,不及格課程或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9、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九條 退學學生名單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學生一經退學,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視其退學原因和要求,根據其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勒令退學、開除或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七、畢業、結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前,學校將對畢業生進行全面鑒定,并填寫《畢業生鑒定表》。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具體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具有學籍的學生,綜合素質考核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未修滿學分者或畢業設計未按時完成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半年后一年之內,由本人申請,學校對其不合格項目進行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
結業學生申請畢業的,應在當年的五月份之前提出申請。
八、補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畢業證書不慎遺失或損毀,可申請補辦學歷證明書,補辦須提供如下材料:
1、學生申請,學校批準;
2、在市州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登載的原畢業證書遺失作廢的聲明原件;
3、免冠藍底兩寸近照一張。
補辦學歷證明書由湖南省教育廳審批。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學院通過成立學生會、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建立院長信箱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院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團委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按照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必須按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五十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一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勸阻無效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三條 學院統一安排學生住宿,原則上不允許學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學生應當遵守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學生需要走讀的,按學院《走讀學生管理規定》辦理走讀審批手續。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院依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獎助學金條例》,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獎學金”、“勵志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干”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榮譽證書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院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頒發獎學金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進行相應的評選、公示。
第五十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將視違紀、違規及違法性質與情節給予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其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紀律處分,由系部根據《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作出相應的處分,處分文件由相關系部下發至本系各班級,并將處分文件報送學生工作處備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由系部填報《學生處分審批表》,班委會、輔導員、系部、學生工作處簽署意見后,統一報學院審定,并由學院下發處分文件至各處室、各系部(班級)。
第五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屬系部、專業、班級、籍貫、宿舍號等。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包括違紀時間、地點、經過、后果、性質、影響、認錯態度等。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條 學院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一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限均為6個月,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為一年。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條 被學院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以及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屆滿時,如果被處分期間,在校表現良好,可以解除處分。但需經以下程序方可解除處分:被學院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本人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輔導員、系部簽署解除處分意見后,報學生工作處備案;被學院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由本人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輔導員、系部、學生工作處簽署解除處分意見。并把解除處分申請表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團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院聘請的校外法律顧問參加。
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詳見《郴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述處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分管學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學院依據湖南省教育廳的最終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予以維持、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決定的相關處理。
第七十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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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郴州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網址入口及錄取結果公布時間
2020年郴州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查詢入口,高考錄取結果查詢網址登錄
2020年郴州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結果什么時候出來及查詢系統入口
2020年郴州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通知書什么時候發放,附EMS快遞查詢方法
2020年郴州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簡章及招生計劃專業人數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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