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辦理戶口遷移落戶若干規定的通知
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戶口遷移難落戶難問題,深化全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現就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有關問題作出以下規定:
1.1995年及以后從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肄業、結業),原籍在本市農村,因就學戶口遷往城鎮,現要求返遷農村,農村有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畢業生,除已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外,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落戶村集體戶,戶口性質不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現有直系親屬戶口投靠政策辦理。
2.離婚人員(不含再婚)離婚時間滿2年,現戶籍地無合法固定住所,原籍農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在原籍,遷入地戶主及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
對離婚滿2年,已分開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確已分割要求分戶的,經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辦理分戶手續。
3.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的軍人配偶,現已常住在軍人入伍時戶籍所在的原籍農村,原籍有軍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經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可將戶口遷入軍人原籍。
4.清理公民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地為富陽市)。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收養證后辦理落戶手續;無法辦理收養證,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又確有困難的,經鄉鎮(街道)、人口計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聯合審核同意,可隨撫養人申報戶口,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依照相關規定,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嫌疑、確屬事實撫養的,憑收養公證或撫養事實公證書等,經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5.本市范圍內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原籍在本市農村,農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農業戶口的配偶,經遷入地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審批,可將戶口遷入其原籍農村。
戶口辦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 一)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肄業、結業)生戶口回遷
1.書面申請(表);
2.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3.原籍地(戶口遷出地)歷史戶籍證明;
4.大中專畢業(肄業、結業)證書;
5.婚姻狀況證明;
6.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辦理社保情況證明;
7.住建部門出具的本人與配偶未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證明;
8.遷入地的房屋權屬證明,系直系親屬住房的,需提供房主與本人的關系證明及房主同意落戶證明;
9.隨遷子女的提供關系證明;
10.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落戶證明。
(二)離婚人員戶口遷回原籍
1.書面申請(表);
2.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3.原籍證明;
4.離婚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民政部門確認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現婚姻狀況證明;
5.戶籍地無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籍有本人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證明,住房系父母的,提供關系證明及房主同意落戶證明;
6.實際居住證明;
7.落戶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接收證明。
離婚人員分戶
1.書面申請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簽名);
2.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現有房屋的權屬證明;
4.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或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割的離婚協議(需經婚姻登記機關蓋章確認);
5.離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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