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57號,以下簡稱辦法)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一、關于申辦條件
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并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后,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二、關于激勵條件
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是指持證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并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視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地區及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后另行公布。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三、關于申請的提出
(八)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上下載)并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并備齊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四、關于申請材料
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九)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十)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06年及以后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一)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聘任證書;經批準,通過以聘代評的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提供單位的聘書;本市頒發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由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有關證明出具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F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關證明。
(十三)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滬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2、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職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證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及同意落戶證明。
3、落戶在本市直系親屬家中的,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系證明、直系親屬在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十四)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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