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渝府第139號令)之規定,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暫住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窗口或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
一、登記辦證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出差等暫住人員只做暫住登記,不辦理《重慶市流動人口居住證》;務工經商和社會辦學招收的學員等暫住人員應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張,辦理《重慶市流動人口居住證》: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也可以由本人攜帶單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務工及居住證明直接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也可以由本人攜帶租賃合同直接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對手續齊全的,公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備案延期
《重慶市流動人口居住證》為一人一證,免費辦理,有效期為5年,實行每年登記備案制度; 1年期屆滿后須在3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備案,逾期不登記備案者,將視該證為無效證件,須重新登記辦證;5年有效期屆滿后需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證手續。
三、變動遷移
暫住人員辦理的《重慶市流動人口居住證》在有效期內跨區、縣(自治縣)變動暫住地址的,須在10日內到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費進行登記備案,不再重新辦證;逾期不登記備案的視為無效證件;《居住證》由持證人妥為保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遺失、損壞的,應及時補領、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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