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戶口補登、補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人員申報戶口登記 | 事項編號: | ||
辦事分類: | 身份戶籍 | 綠色通道: | ||
領域分類: | 戶籍辦理 | 所屬主題: | ||
辦事指南 | ||||
轉報單位:由本人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許可對象: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湘公通[2008]46號 法定期限: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6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4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轉調查情形除外 承諾期限: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6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公安機關4個工作日內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轉調查情形除外 許可條件: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本人或親屬書面申請(年滿16周歲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 ||||
在線咨詢: | http://www.changsha.gov.cn/zmhd/zxts/ | |||
在線辦理: | / | 辦件查詢: | / | |
公開責任部門: | 長沙市公安局 | 受理機構: | 市公安局 |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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