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戶口辦理規范
辦理條件
1.16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憑申請報告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有關證明材料、《戶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憑申請報告、原始戶籍證明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相關證明。
3.變更民族成份:憑申請報告和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收養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子女的戶口落戶:收養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入戶手續。
5.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憑被投靠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投靠人《戶籍證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病故的,憑縣、市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書;交通肇事的,憑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其他死亡的,憑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或其他有效證件,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并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6.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在投資金額等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后,憑本人申請報告、《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投資資金注冊駐資證明、工商執照,投資興辦項目竣工或投產驗收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并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7.經商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結婚證明、《戶口簿》、《戶籍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稅票。
8.跨地區的企業集團、中央駐贛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其內部人員異地調動(即:企業內部調動)落戶:憑申請報告、單位內部調動證明、當事人《戶籍證明》、《戶口簿》。
9.其他依照規定需要上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辦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眾戶口申報過程中,凡手續、材料不齊的,應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1);手續、材料齊全,需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應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附件2)
辦理時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的事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手續,應當場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的,應先受理,待補全手續后確保第二次辦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只要符合條件,所規定的材料齊全,派出所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并批復給派出所,派出所必須在接到批復即日起三天之內告知當事人。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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