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件模式: | 審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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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事項: | 退學、開除戶口遷入申請 |
事項編碼: | 100107N011 |
審批類型: | 非行政許可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
申請條件: | 大中專學生退學、被院校開除遷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
申請材料: | 1、申請落戶登記表 2、大中專院、校退學、開除學籍文件 3、戶口遷移證 4、本人身份證 5、原籍戶主(父或母)的身份證、戶口簿 6、關系證明(原關系明確的戶口本等或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關系證明) |
辦理流程: | 遷移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辦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恢復入學遷出時的戶口性質。 |
辦理期限: | 1個(工作日) |
時限說明: |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受理部門: | 戶政 |
受理地址: | 金華市婺城區環城西路2888號火車西站以北500米西側 |
受理時間: | 正常工作日內 |
聯系方式: | 0579-82290577 |
監督投訴: | 0579-82290581 |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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